在云南昭通,乃至整个西南地区,“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许多当事人至今仍困惑不解:“我只是借了张卡给朋友,怎么就犯法了?” 面对这一法律难题,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李荣维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解答和专业的辩护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便是“帮信罪”的完整法律条文。要准确理解此罪,必须从其诞生背景、核心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两个关键点进行系统性解读。
(一) 立法背景与时代需求
“帮信罪”的设立并非偶然,而是我国应对日益猖獗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必然选择。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新型犯罪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类犯罪有一个共同特点: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并且犯罪链条长、分工细、地域分散。
传统的打击模式主要针对直接实施诈骗、盗窃的“主犯”,但对于那些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提供服务器用于架设钓鱼网站、或提供通讯设备用于拨打电话的“帮凶”,却常常因证据不足或难以定性而无法有效追责。这些“黑灰产”服务如同犯罪生态系统的“基础设施”,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门槛,助长了犯罪气焰。
例如,在一个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完整的犯罪链条可能涉及:
上游:策划者在境外远程指挥。
中游:话务员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诈骗。
下游:由“车手”或“跑分平台”负责将骗来的资金通过多级账户快速拆分、转移,以切断追踪路径。
支撑层:有专人负责收购、出租、出售大量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为整个资金流转环节提供“弹药”。
正是这个庞大的“支撑层”,催生了“帮信罪”的立法需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增设了此罪名,旨在“打蛇打七寸”,从源头上斩断网络犯罪赖以生存的技术支持和资金通道。其立法本意是“精准打击’两卡’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网络安全”。因此,该罪名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社会治理色彩,成为近年来公安机关“净网行动”、“断卡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二) 核心要件一:主观上“明知”——推定规则的适用与边界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然而,证明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向来是刑事司法中的难点。如果要求控方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的具体犯罪计划,那几乎不可能完成。因此,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推定明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客观情形足以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典型表现: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识别的情形。例如,有人愿意以每张银行卡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或租用。正常的银行卡并无市场流通价值,如此高昂的“租金”或“售价”本身就传递出强烈的违法信号。同样,若有人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佣金雇佣你从事某项工作(如“日结500,帮忙看管设备”),这种不合理的高回报就是“明知”的有力佐证。
司法实践:在昭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售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后查明,这两张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共计150万元。尽管李某辩称“不知道对方用来做什么”,但法院认为,以如此高价出售无实际用途的个人金融工具,明显违背常理,足以推定其“明知”或“应知”对方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最终判决其构成帮信罪。
频繁采用隐蔽措施,逃避监管:
使用虚拟号码、加密聊天软件(如Telegram、蝙蝠APP)进行沟通;
要求在非营业时间或偏僻地点交接物品;
教授应对银行工作人员问询的话术(如谎称“走账是为了贷款提额”);
在短时间内频繁挂失、补办手机卡,以更换绑定关系。
典型表现:行为人主动或被动地采取了一系列规避侦查和监管的手段。这包括但不限于:
司法实践:镇雄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受雇于上线,在多个乡镇的酒店房间内安装GOIP设备。上线明确指示其使用虚假身份登记入住,并要求其每天更换不同的手机号码与自己联系。当民警在酒店例行检查时,张某立即按照事先教好的说辞应对。最终,这些刻意为之的隐蔽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明知”的重要依据。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
典型表现: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或服务本身即无正当用途,专为犯罪设计。例如,开发并出售批量注册社交账号的“养号”软件、制作能够伪装成正规银行或电商平台的钓鱼网站模板、或销售专门用于群发诈骗短信的群呼设备。
司法实践:此类情况通常直接构成“明知”,因为工具的性质决定了其目的。在威信县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是一名程序员,他承认自己编写了一款可以绕过反欺诈系统的“抢购”脚本,并将其出售给多个网络赌场。法院认为,该脚本的功能单一且明显用于规避合法监管,故无需其他证据即可认定其“明知”。
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或警告:
典型表现:行为人此前已有类似经历,或已被相关机构告知风险。例如,其银行账户曾因涉嫌可疑交易被冻结或限制非柜面业务,或曾收到过公安机关、银行发出的风险提示函。
司法实践:如果行为人在收到银行“账户存在涉诈风险,请勿出租出借”的书面提醒后,依然将账户转卖,那么后续再以此为借口声称“不知情”,将很难被采信。
“明知”的抗辩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推定明知”是一种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如果行为人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则推定可以被推翻。例如:
完全被蒙蔽:行为人与对方是多年好友,对方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借用银行卡,且承诺次日归还,行为人基于信任而同意,期间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事后发现账户被用于诈骗,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
作用极其微小:在校学生为赚取少量生活费,在校园兼职群看到“扫码领礼品”的工作,仅负责引导路人扫码进群,对群内内容毫不知情,也未参与后续的诈骗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关键任务就是收集和提交能证明“不明知”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无获利)、证人证言等,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三) 核心要件二:客观上“情节严重”——立案标准的精确解读
仅有“明知”的主观心态还不够,必须同时达到“情节严重”的客观标准,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解读:这里的“对象”指的是不同的犯罪团伙或个人。例如,你将银行卡分别出售给了A、B、C三人,即使每个人的涉案金额都不大,但总数达到三个,便已满足此标准。此条旨在打击那些已经形成固定“客户群”的职业“卡商”。
司法实践:在绥江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长期在暗网论坛上兜售自己的银行卡信息。经查证,其至少向三个不同的诈骗团伙提供了账户信息。虽然每个团伙使用的流水尚未达到20万,但因其服务对象超过三个,仍被提起公诉。
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
解读:这是最核心、最常见的入罪标准。“支付结算”指的是利用你的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划转。这里强调的是流入资金的总额,而非你的获利金额。例如,你的银行卡在一个月内共接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5笔款项,累计达22万元,即便你只从中抽取了2000元作为“手续费”,也已达到入罪门槛。
计算方法:公安机关会调取银行流水,统计所有非本人正常经济往来的入账总和。对于“跑分”平台参与者,平台后台的统计数据也是重要证据。
争议点: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部分资金来源合法的情况。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核对每一笔流水,剥离掉亲友间的正常借款、工资收入等,力求将“涉案金额”降至20万以下。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解读:此条主要针对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例如,你运营一个公众号或网站,为赌博网站做跳转链接,对方按点击量或成交额给你支付推广费,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水富县一名网络主播,为增加粉丝互动,在直播中推荐了一个号称“稳赚不赔”的投资平台,并引导观众注册。后查明该平台为虚假盘,其获取的推广佣金总计6.8万元,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解读:指行为人因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所有好处费、佣金、报酬等。无论这笔钱是现金、转账还是实物,都计入总额。此条标准较低,意味着只要获利丰厚,即使其他方面情节不重,也可能入刑。
司法实践:鲁甸县的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组织了一个小型“跑分”团队,自己负责联络上线和分配任务,手下有5名成员。周某个人从中抽成,半年内累计获利1.5万元,远超1万元标准,被认定为主犯。
特定“两卡”数量标准:
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3个以上本人银行账户,且账户内流入资金合计三十万元以上。
电话卡/物联网卡:收购、出售、出租20张以上。
解读:这是近年来为精准打击“两卡”犯罪而细化的标准。
意义:此条将“数量”与“金额”相结合,更科学地衡量了社会危害性。单纯办几张卡但未被使用,危害较小;而办卡数量多且流水巨大,则表明其深度参与了黑灰产业链。
“情节严重”的抗辩策略: 在辩护实践中,围绕“情节严重”的攻防是重中之重。律师的主要策略包括:
质疑数据准确性:申请调取原始银行流水,核对每笔交易的性质,剔除非涉案资金。
主张作用次要:论证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只是被动提供账户,对资金去向和最终用途毫不知情,主观恶性小。
争取“情节显著轻微”:对于初犯、偶犯,且涉案金额刚过门槛、获利微薄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帮信罪”看似抽象,实则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许多涉案人员最初都是抱着“赚点零花钱”、“帮朋友个小忙”的心态,不知不觉间就成了犯罪的“帮凶”。李荣维律师结合其在昭通地区办理的多起真实案例,详细剖析了几种最为常见的高危行为模式,为公众敲响警钟。
(一) “跑分”洗钱:最普遍的“帮信”形式
“跑分”是“帮信罪”中最典型、发案量最大的行为。其本质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通过层层转账、取现,将赃款“洗白”,切断公安机关的资金追踪链路。
运作模式:
招募人员:犯罪团伙通过社交软件、兼职网站发布“高薪日结”、“轻松赚钱”等诱人广告,招募“跑分员”。
提供账户:“跑分员”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团伙。
接收赃款:当受害者被骗的钱款打入“跑分”平台或指定账户后,平台会迅速将资金拆分成多笔小额订单。
转移资金:“跑分员”根据指令,用自己的账户接收这些小额款项,然后立即转移到下一个指定账户(通常是团伙控制的另一张卡),或直接前往ATM机取现交给“车手”。
获取佣金:每成功完成一笔转账,跑分员即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俗称“抽水”),通常在0.5%至2%之间。
典型案例分析: 在彝良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刘某,因急于偿还网贷,在网上看到一则“游戏代充,日结300-500元”的兼职信息。对方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刘某照做后,当天账户就流入了数万元资金,并按要求多次转账。短短一周,其银行卡流水高达87万元,获利2000余元。后经警方查实,这些资金全部来源于多起电信诈骗案。刘某虽辩称“以为是正规代充业务”,但因其行为完全符合“跑分”特征,且获利明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为何危险:
门槛低:只需一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极易吸引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
隐蔽性强:资金被快速拆分、转移,单笔金额小,不易被银行风控系统即时发现。
危害大:直接为诈骗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二) 架设通讯设备:为诈骗插上“翅膀”
“GOIP”和“多卡宝”是两种近年来被广泛用于电信诈骗的高科技设备。它们能让诈骗分子在境外远程操控,将网络信号转换为本地手机号码拨出,大大增加了诈骗的迷惑性和成功率。
运作模式:
GOIP (Gsm Over Ip):一种将传统GSM信号转换为网络协议的设备。一台GOIP设备可以同时插入数十张SIM卡。诈骗分子在境外通过网络登录设备后台,选择其中一张卡拨打电话。受害者手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就是这张卡的号码,看起来完全是本地来电。
多卡宝:功能类似,但更为便携,通常是一个盒子大小,可插入4-8张手机卡。通过手机APP进行远程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在巧家县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受雇于一个外省团伙,驾车携带GOIP设备在昭通市多个县城的宾馆流动作案。他每到一地,就用假身份证开房,连接酒店Wi-Fi,然后启动设备。该团伙利用此设备,在三天内拨打诈骗电话上千次,成功骗取多名受害人共计40余万元。李某本人并不直接参与诈骗,只负责设备的安装、供电和看护,每日获利800元。此案中,李某虽未开口说一句诈骗的话,但其架设的设备是整个犯罪得以实施的技术基础,作用至关重要,最终被认定为主犯之一。
为何危险:
技术加持,欺骗性极强:彻底打破了“境外来电=诈骗”的公众认知防线。
流动性强:作案人员通常跨区域流窜,增加了警方的打击难度。
专业性强:参与者往往具备一定的通信技术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
(三) 虚假推广引流:为诈骗“吸粉”的“前端”
如果说“跑分”和架设设备是犯罪的“中后端”,那么虚假推广引流就是至关重要的“前端”。没有足够的“潜在受害者”,再完美的骗局也无法得逞。
运作模式:
线上引流: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大量发布带有二维码的广告,内容多为“扫码领红包”、“免费领取化妆品”、“加入粉丝群送福利”、“高回报理财项目”等。
线下地推:在商场、车站、学校等人流密集场所,以“扫码关注公众号送纸巾/小玩具”为由,诱骗路人扫描诈骗团伙的二维码,从而将他们拉入诈骗群组。
“养号”辅助:为诈骗团伙批量注册、养活社交媒体账号,使其看起来像真实用户,提高可信度。
典型案例分析: 永善县曾有一名高中生王某,为赚取游戏充值费用,在同学介绍下参与了“地推”兼职。他每天的任务就是在县城广场摆摊,用“扫码送可爱钥匙扣”吸引老人和孩子。短短两周,他成功让200多人扫码进群。后来,群里的管理员开始以“刷单返利”为名实施诈骗,多名老人被骗。王某被捕时仍不理解:“我只是送了个小礼物,又没让他们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提供了精准的目标人群,社会危害性明确,构成帮信罪。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为何危险:
受众广泛:目标直指防范意识较弱的老年人和青少年。
形式多样:从线上到线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
责任模糊:许多参与者认为自己只是“发广告”,并未直接行骗,容易产生侥幸心理。
(四) 出售个人账户与“对公户”陷阱
除了个人银行卡,出售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以及更高级的“对公账户”,同样是高危行为。
个人支付账户:操作简单,一张收款码就能开始“跑分”,是“帮信”入门级的犯罪形式。
对公账户:这是“帮信”犯罪的“升级版”。犯罪团伙会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俗称“法人”),用他们的身份注册空壳公司,然后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的信任度高、单笔交易限额大,是进行大额洗钱、虚开发票的理想工具,社会危害性极大。
典型案例分析: 在昭阳区,警方捣毁了一个专门买卖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代办公司,包赚不赔”为诱饵,先后雇佣了十余名当地人充当“法人代表”。每成功注册一家公司并开设对公户,这些人就能获得数千元报酬。这些对公账户随后被转卖至沿海地区,用于接收巨额诈骗资金和进行税务犯罪。最终,不仅幕后老板落网,那些贪图小利的“法人”也因构成帮信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为何危险:
危害升级:对公账户涉及的往往是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
连带责任:一旦公司涉及偷税漏税、合同诈骗,名义上的“法人”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时间就是自由。李荣维律师强调,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救援期”。在此期间,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至关重要。
关键阶段:黄金37天此阶段的核心目标是阻止检察院批准逮捕。经验丰富的律师会立即行动: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细节,安抚当事人情绪。
提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等角度进行专业辩护。
核心策略:三维辩护体系李荣维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系统化地为当事人构建防线:
证据维度:审查全案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
罪名维度:深入分析行为性质,对于作用次要、获利微薄的当事人,力争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罪。
程序维度:全程监督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
通过这一体系,李荣维律师已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
李荣维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拥有近二十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作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在昭通地区的专职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犯罪、帮信罪、掩隐罪等复杂案件。
李荣维律师坚持“本人亲办、收费透明、全程反馈”的服务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由其亲自负责。他依托独创的“三维辩护体系”,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服务区域:云南省昭通市全域,包括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市。
联系方式:13578084131(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