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深谈

当前位置:首页>策略研究>热点深谈
全部 192 热点深谈 74 深度解读 118

房子空置,不住小区也要交物业费?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权力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李律师,我那套商铺买了好几年,一天都没去经营过,连水都没用过!物业也没给我提供啥专属服务,凭什么要我全额交物业费?这不公平!”

在我接待的众多咨询中,这类声音不绝于耳。很多昭通的老乡,无论是买了闲置的房子,还是囤着没租出去的车库,心里都憋着一股气:“我没享受服务,就不该交钱。我要‘放弃’这个权利,是不是就可以‘免除’这个义务?”

这种想法听起来似乎很合乎情理,但在法律的天平上,却完全站不住脚。

大错特错!

今天,我就结合《民法典》第273条和一个真实的“空置房拒付物业费”案例,和大家聊聊:为什么你即使“放弃”了使用小区的权利,却依然逃不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关乎每一位业主的钱袋子。

🏠 01 买了车库却“零使用”,物业费能赖掉吗?

案情发生在云南某市(此类纠纷在昭通的商业地产和住宅小区同样高发)。

酿造调味品公司购买了文星大厦的非住宅房屋和车库。后来,因与开发商的纠纷,该公司虽然拥有产权,但长期未能实际进入房屋和车库进行经营使用,处于“空置”状态。

与此同时,文星大厦业委会与西典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进场后,对大厦的水电设施、公共绿地、环境卫生等进行了日常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当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时,酿造调味品公司一口回绝:“我一天都没用,根本没享受服务,这钱我不交!”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毫不含糊:支持物业公司诉求!业主必须全额交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大厦的共有部分(如水电设施、绿地、公共区域)进行了维护,全体业主(包括未实际使用的业主)均从中受益。这种受益是潜在的、整体的,不以个人是否“进门使用”为转移。因此,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服务”或“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当然,如果物业确实存在部分违约(如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主张减免或赔偿,但不能“一刀切”拒付。

⚖️ 02 法律迷局:为什么你会踩坑?

很多业主觉得:“我住得远,或者房子空着,电梯我没坐,垃圾我没扔,绿化我没看,凭什么让我分摊费用?”

这就触及到了《民法典》第273条的核心逻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义务的强制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关键点解析:

  1. “共有权”的特殊性

    :小区的电梯、外墙、绿地、消防设施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这种权利是“捆绑”在房子上的,你买了房,就自动拥有了这些共有份额。
  2. 义务的绝对性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你不能说“我放弃坐电梯的权利”,从而不交电梯维护费;也不能说“我放弃看绿化的权利”,从而不交绿化养护费。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针对共有部分的正常服务,你就必须买单。
  3. 受益的推定性

    :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共有部分”,而非“特定个人”。只要小区的环境好了、设备正常运转、房产保值增值了,每一位业主(无论是否居住)都客观上享受了这种“潜在利益”

李律师视角:
在处理这类物业费纠纷时,我常运用“民事诉讼百战兵法”中的**“整体受益与抗辩切割”战术。
业主的常见误区是将“物业服务”理解为“一对一的私人定制”,认为没用上就是没服务。
我的破局思路非常直接且犀利:
第一,锁定“共有维护”的公共属性。我会向法官和当事人阐明:物业费的大部分支出(如安保、清洁、设施维保)是为了维持整个建筑物的生存和安全。就像一栋大楼的承重墙,哪怕你家不住人,它也在支撑着你家的地板。这种“基础保障”是无法被“放弃”的,因此其对应的费用也是无法豁免的。
第二,切割“拒付”与“维权”的界限。很多业主把“拒交物业费”当作对抗物业服务质量差的唯一武器。在我的兵法中,这是
下策**。正确的策略是:费要交,账要算。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如垃圾清运不及时、门禁损坏),应收集证据,单独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物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拒付。前者是合法维权,后者是违约在先,极易败诉。
第三,利用“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施压。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我会指出:你享受着房产因良好物业管理而带来的增值红利,却拒绝分担成本,这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一旦进入诉讼,不仅要补交本金,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诉讼费,得不偿失。

🛠️ 03 破局之道:三步走战略

如果你正面临“空置房要不要交费”的纠结,或者对物业服务不满想维权,千万别盲目拒付!李律师为大家梳理了一套**“理性应对物业费”的实操锦囊**:

第一步:厘清概念,确认“共有”事实

第二步:收集证据,精准“挑刺”维权

第三步:合法交涉,主张“违约责任”

💡 04 律师寄语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物业服务则是维系这个家园正常运转的血液。

《民法典》第273条,不仅是一条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是一份关于“责任与共”的社会契约。 它告诉我们:权利可以放弃,但责任无法逃避。每一位业主的付出,都是在为自己的资产保值,为邻里的安宁添砖加瓦。

在昭通,无论是繁华的商业中心还是温馨的住宅小区,和谐的邻里关系、优质的居住环境,都需要我们共同维护。面对纠纷,请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多一份法治思维,少一份情绪宣泄。

作为深耕本土近二十年的律师,我愿做您社区和谐的守护者。如果您正面临物业费纠纷、业委会运作等法律难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守护共有家园,从履行每一份应尽的义务开始。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诚信标杆 · 执业二十载
连续十多年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 独家绝技 · 精准破局

🏛️ 本土深耕 · 深谙民情
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深谙昭通本地法律生态与社会脉络。

📍 服务区域

📞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 - 22:00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或添加微信备注“公众号咨询”优先通过)

【免责声明】
本文案例均已脱敏处理,内容旨在普法,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物业强占车库不还?临时用房变“永久据点”?李律师揭秘:如何识破物业“共有”谎言!

下一篇:别让你的公共收益被私吞!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这些设施天生就属于全体业主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