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词家属一定绕不开,那就是——认罪认罚从宽。
当事人刚被抓,办案人员往往第一时间就会丢过来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吧,签了给你从宽处理,建议判一年半;不签,起码判三年以上。”
面对这种“威逼利诱”,绝大多数家属和当事人都会陷入极度的纠结:
签吧,感觉就像签了卖身契,案子还没到法院就自己给自己定了罪,心有不甘;
不签吧,又怕失去从宽的机会,被重判。
很多人以为,认罪认罚就是“打折认命”,律师在里面起不到什么作用了。这绝对是个致命的误区!
在我的“刑事辩护三维体系”中,认罪认罚绝不是单向的“投降书”,而是一场极其考验技巧的“量刑协商”。今天我就告诉你,专业的刑辩律师,是如何帮你把“从宽”这两个字,谈出最底价的。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匆忙签字,是因为他们误以为“从宽”是公检法恩赐的。只要我态度好,求饶得快,他们就会给我减刑。
错!认罪认罚的本质,是控辩双方的一场交易。
你用“放弃抵抗、节约司法资源”作为对价,换取控方“降低量刑建议”的承诺。既然是交易,就可以讨价还价!如果你自己都不清楚手里的牌值多少钱,就盲目把手里的底牌全扔了,那不叫交易,那叫被洗劫。
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面对强势的控方,往往是“被同意”一个并不划算的量刑建议,甚至有时把不构成犯罪的黑锅也背上去了。
想要在认罪认罚中拿到最大的实惠,绝不能靠哭诉求饶,必须用专业的法律武器去“逼”控方让步。在我的实战中,我会这样打出组合拳:
在谈判桌上,底气来自于你手里的反制武器。即便当事人决定认罪,我也会先对案卷进行一次深度的“证据解构”。
我会找出案卷中取证程序的瑕疵、金额认定的漏洞、主观故意证据的缺失。然后,我会把这些“硬伤”委婉而坚定地亮给检察官:
“检察官,这个案子如果走完一审二审,这些证据问题很有可能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我的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但前提是,量刑建议必须体现出足够的诚意。”
让控方意识到:这个案子不是铁板一块,如果不给足从宽,律师是有能力把案子打成烂尾楼的。这是谈判的最大筹码。
有些案子,当事人确实做了事,但控方定的罪名太重。这时候的认罪认罚,绝不能在控方的罪名上签。
比如,当事人被指控“诈骗罪”(十年以上),但我通过“罪名辨析”认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年以上)。如果直接签诈骗的认罪认罚,最少也是十年。
我会向检察官提出:我们愿意认罪认罚,但我们认的是轻罪的罪! 只要检察官同意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立刻签署具结书。用“认罪”换取“改罪”,这才是真正的降维打击,从宽力度极大。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这些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很多检察官只会给一句“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就打发了,最后给出的刑期依然偏高。
我不接受这种模糊的表述。在谈判时,我会精确计算: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退赃可以减基准刑的百分之多少,谅解可以减百分之多少。我会明确要求检察官,把这些情节量化到具体的月数里,写进量刑建议中。
哪怕是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谈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实打实早回家四个月的自由。
很多家属害怕:“一旦签了具结书,法院是不是就只能照着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是橡皮图章!
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发现案件存在根本性的问题(比如非自愿认罪、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硬伤、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依然要当庭提出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甚至依法作出无罪或更轻的判决。
认罪认罚,限制了无理取闹的翻供,但绝不限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给迷途知返者的一扇窗,但这扇窗能开多大,取决于推窗人的力量。
闭着眼睛签字,那是“认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用法律筹码把刑期压到最低,那才叫“认罪认罚从宽”。
我是李荣维律师,在“三维辩护体系”的加持下,我不仅能在法庭上为你死磕无罪,更能在谈判桌前为你锱铢必较,争取自由。如果你正面临认罪认罚的抉择,别盲目签字,先来找我谈谈底价。
*(本文为李荣维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法律问题请添加微信或致电咨询,为您提供针对性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