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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临时征用”协议,地却再也拿不回来了?名字游戏坑惨老百姓!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别被“征用”二字忽悠了!

📣 导语:一字之差,你的地可能就永久“易主”了

很多老乡在遇到政府或相关部门占地时,常被一堆法律术语绕晕。特别是听到“征用”这个词,心里往往想:“哦,就是临时用一下,用完还给我,还能拿笔租金,划算!” 于是,大笔一挥,字签了,手印按了。 可几年过去,推土机轰隆隆把地平了,厂房建起来了,你想收回土地?对方两手一摊:“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这是‘征用’,现在情况变了,地归国家了,你只能拿那点死补偿。” 这时候你才恍然大悟:原来“征用”和“征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结局却是天壤之别! “征用”是借,“征收”是买断。有人正是利用这个文字游戏,把“永久征收”包装成“临时征用”,让你在不自觉中失去了土地所有权,还只能拿到少得可怜的补偿。 今天,李荣维律师就要揭开这个隐蔽的陷阱:不管协议名字叫啥,只要地没了、不还了,那就是征收!没按征收程序走,就是违法!你的地,不能就这样被“偷”走!

💼 案例:名为“征用”实为“强占”,法院透过现象看本质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地名及单位名均已做脱敏处理)

湖南省某县的洞庭村喻家组和新建组,遇到了件烦心事。县国土资源局(化名)委托村委会,分别与这两个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征用协议》。 协议里满篇都是“征用”二字。村民们的理解是:国家有紧急任务,临时借用这块地,用完还得还回来,顺便给点使用费。想着反正地还是自己的,大家也就签字同意了。 然而,协议签完后,事情不对劲了。土地被平整后,并没有用于什么“抢险救灾”的临时用途,而是开始了长期的建设项目。更关键的是,协议里压根没写占用期限,也没说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把地还给大家。相反,协议里详细约定了土地价格、付款方式,甚至土地所有权似乎都已经悄悄转移了。原告诉求:村民们反应过来后,坚决不答应。他们认为,被告打着“征用”的旗号,行“征收”之实,既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公告程序,也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足额补偿,严重损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于是,两村民小组联名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被告辩解:相关部门辩称,双方签的就是“征用协议”,是合法合规的临时用地行为,不存在违法征收的问题。裁判观点:法院审理后,一眼看穿了其中的猫腻,给出了公正判决! 法院明确指出:“征用”和“征收”有着本质区别。

🔍 结论:李律师分析——实质重于形式,别被名字骗了

这起案件给所有面临占地拆迁的百姓敲响了警钟。 有些部门为了省事、省钱,或者为了规避复杂的征收审批流程,故意玩弄文字游戏,把“征收”写成“征用”。他们赌的就是老百姓不懂法,以为签了字就认账。

李律师分析

  1. 看实质,不看名字:法律讲究“实质重于形式”。不管协议叫《征用协议》、《租用协议》还是《临时用地协议》,只要结果是土地不再归还、所有权发生转移,那它在法律上就是征收

  2. 程序不可省:既然是征收,就必须走征收的法定程序。没有公告、没有听证、没有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光靠一纸“征用协议”就想拿走你的地,那是违法的!

  3. 补偿不能少:征用的补偿通常只是使用费和损毁费;而征收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标准要高得多。被“忽悠”签了征用协议,你可能损失惨重!

⚖️ 法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的“真面目”

本案拨乱反正的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李律师解读: 这条法律给“征用”划定了三条铁律,缺一不可:

🛠️ 实操:遭遇“假征用、真征收”,李律师的三步破局法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签了“征用”协议却发现地要不回来了,千万别吃哑巴亏。李荣维律师为您梳理以下实战策略

  1. 审查协议,寻找“硬伤”立刻拿出您签的协议,仔细查看:

    • 有没有约定具体的占用期限

    • 有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和条件

    • 是不是写着“一次性买断”、“永久使用”?

    • 土地用途是不是“抢险救灾”? 如果这些关键要素缺失或矛盾(如本案),这就是对方违法的铁证!

  2. 调查批文,核实性质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查询涉案土地是否有农用地转用批复土地征收批复

    • 如果有征收批文,说明政府自己都知道这是征收,那之前的“征用协议”就是欺诈或程序违规。

    • 如果没有批文,那就是非法占地,您可以直接举报并要求恢复原状。

  3. 提起复议诉讼,主张“征收待遇”不要纠结于协议的名字,直接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 主张点:请求法院确认该“征用”行为实质为“征收”,因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而违法。

    • 诉求:撤销原协议,要求按照征收补偿标准重新进行安置补偿。 李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攻击对方“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逼迫对方回到谈判桌,给出公平的征收补偿方案。

🔔 提醒:签字前多问一句,签字后少流十斤泪

李律师特别提醒广大父老乡亲: 在面对政府或企业占地时,千万不要只听口头解释,也不要只看协议标题就签字!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您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是那一纸协议的名称。一旦发现被忽悠,立刻找专业律师介入,把属于您的公平夺回来!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作为"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李荣维律师深耕行政维权、土地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在复杂的“民告官”案件中,敏锐捕捉程序漏洞,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反击策略。同时,他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刑事辩护领域构建了立体化的防御工事。 李律师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他曾任职于媒体与政法一线,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深谙昭通本地法律生态与社会脉络。服务范围: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3578084131。


特别说明:本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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