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养殖证在手,为何自家鱼塘却成了别人的“渔场”?】
花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依法向政府申请、登记并拿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本以为可以安心搞养殖、奔小康。可万万没想到,竟有人敢在你承包的水域里横拉渔网、抢夺资源!面对这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是自认倒霉,还是果断维权?李律师告诉你,依法取得的养殖权,就是你的“蓝色护城河”,任何侵犯者都必须被清除!
💼 【案例:持证养蟹苗,却被邻居“一网打尽”】
李某有(化名)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云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地水产管理局登记并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效期为3年。此后,他投入大量资金在该承包水域内精心培育蟹苗。
然而,同村村民李某(化名)却在未征得李某有任何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水域内横向架设渔网,严重阻碍了水流交换和蟹苗生长,甚至直接捕捞走部分水产品。李某有多次交涉无果,遂委托律师将李某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有的诉讼请求明确:1. 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非法架设的渔网;2. 恢复原告对涉案水域的完整养殖权;3.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4.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只是“临时用一下”,并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李某有养殖权的侵害,依法应予制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拆除渔网、恢复养殖权的诉求。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关于8000元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
🔍 【结论:李律师一锤定音——合法养殖权具有排他性,私设渔网就是赤裸裸的侵权!】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了养殖权作为一项“特许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排他效力。李某有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养殖证,即意味着他获得了对该特定水域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这不仅是合同权利,更是受《民法典》保护的物权!
被告李某所谓的“临时使用”毫无法律依据。在他人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水域内擅自设置障碍、进行捕捞,无论动机如何,都直接破坏了养殖环境,干扰了正常经营,构成典型的物权侵权。李律师强调,法律绝不会容忍这种“强占公共资源”的行为。
⚖️ 【法条:《民法典》第329条,为你的“水下产业”保驾护航】
本案判决直接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关键条款:
第三百二十九条
此外,结合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李律师提醒,《民法典》第329条虽列举多项权利,但其核心精神一致:凡经国家行政许可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均上升为受法律强制保护的财产权利。一旦取得,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实操:李律师亲授三步维权法,让侵权者“净网”走人】
代理此类案件,李律师通常采取以下高效策略:
确权固证
现场取证
精准诉讼
🔔 【提醒:李律师紧急预警——守护你的“水下资产”两大关键】
李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养殖户:
证件就是生命线
损失要“留痕”
🧭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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