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了,按理说应该拿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款。可在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见过太多农民朋友碰到的情况却是——地已经没了,钱却迟迟到不了自己手里。
有的村集体说“钱先放我们这里”,结果一放就是好几年;有的说“这笔钱是村里的,你们承包户不能全拿走”;更有甚者,征地单位说钱转给了村委会,村委会说那笔钱不是给个人的,两头推、三头堵,让当事人无路可走。
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农民朋友的第一反应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忍气吞声把亏吃了。但李荣维律师要告诉大家:承包地被征收,您依法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一分也不能少! 《民法典》第338条清清楚楚地写着——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今天,李荣维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改编案例入手,结合我个人独创的 “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实战体系,把承包地征收补偿这件事从头到尾掰开揉碎了讲给您听。地没了,钱绝不能跟着也没了。
💼指导性案例
当事人信息: 刘某(化名),是山西省某县东村镇某村的村民。在某个时期,刘某(化名)通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得了本村某地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个证,就是刘某(化名)在这块承包地上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依据。
刘某(化名)多年来在这块地上辛勤耕作,种植作物,以此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
意外的变故——承包地被占用,补偿款被告知“稍后给付”。
山西省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龙达煤业有限公司筹备处(化名,下称“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了刘某(化名)所在村的约2亩土地。这块被占用的土地上,恰好包含了刘某(化名)的承包地。
征占土地之前,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并未对刘某(化名)的土地进行正式的丈量确认程序。土地被实际占用之后,时任该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刘某军(化名)找到刘某(化名)说:“这块地被占了,补偿款的事,等某煤业公司筹备处的补偿款转到村委会账上后,再统一给付承包户,你放心吧。”在此基础上,刘某(化名)表示同意了这一安排。
简易施工便道修好之后,刘某(化名)迟迟没有等到补偿款。他先后多次找到某煤业公司筹备处,询问54000元征地补偿款的到来。但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却答复称:“补偿款早就已经转入该村村委会的集体账户内,你去找村委会要吧。”
刘某(化名)随即找到时任村委会负责人刘某军,要求他落实该笔款项。对方却突然改口称:“某煤业公司筹备处转入账户那笔钱,不是占地补偿款,是修路的工程款!”至此,一笔原本说好的54000元征地补偿款,开始上演“踢皮球”。
谁来踢?一“踢”是煤业公司筹备处——“钱给村里了,别找我”;二“踢”是村委会——“那是工程款,不是补偿款”;三“踢”仍然是村委会——“筹到钱再通知你”。相互推诿之间,刘某(化名)的地没了,钱也拿不到。
原告的诉求:我是承包经营权人,补偿款必须给我。
刘某(化名)选择了依法维权。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把某煤业公司筹备处、该村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支付被占承包地的54000元征地补偿款。
刘某(化名)主张:我依法取得了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是这块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在承包期内被依法征收、占用,地没了,但补偿款必须依法支付给我。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这是对我合法权益的侵害。
被告的辩解:钱不在我这儿,不给。
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在诉讼中辩解称:补偿款已经转入村委会的集体账户,本公司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刘某(化名)不应再找本公司主张。
该村村委会则辩称:煤业公司筹备处打入集体账户的那笔款项,从用途上看与征地补偿款无关,属于修路工程款,村委会无法以“征地补偿款”名义支付给刘某(化名),等到以后再有相关补偿款项到位再行处理。
🔍裁判结论
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对刘某(化名)有利的裁判。
法院的裁判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刘某(化名)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地补偿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化名)所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其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此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政策和法律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第338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承包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补偿。 法院认为,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在占用土地时,虽然没有履行正式的提前丈量和公告程序,但占用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刘某(化名)的承包地面积因此减少了,这种权益受损的状态必须依靠补偿款来弥补。
第三,被告之间相互推诿,不能阻却原告的补偿权利。 法院指出,某煤业公司筹备处陈述“补偿款已入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声称“该笔款项系工程款而非补偿款”,这属于被告之间互相之间的款项定性纠纷,不能对抗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征地主体主张补偿的法定权利。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刘某(化名)的全部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及该村村委会依法向刘某(化名)支付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54000元。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是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第一条核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该条文直接确立了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依据该条的指引,承包地被征收具体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还要看《民法典》第243条。
第二条配套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243条详细列明了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补偿的四大类项目:①土地补偿费(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本质上归属集体);②安置补助费(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的补偿);③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实际经营者的直接补偿);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上述构成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直接主张的,至少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针对个人的部分,以及土地补偿费中根据各村分配方案应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能简单说“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以我就分不到”——大部分省份指导意见要求将土地补偿费的70%-80%用于失地农民。
第三条重要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一条款是征地补偿的“宪法性原则”。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是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核心承诺。只要补偿到手的钱不足以维持您原有生活水平的,就说明补偿存在不合理的嫌疑。李荣维律师提醒各位读者:这个原则是您与征收方谈判时最有分量的法律依据。
🛠️证据收集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后的维权,本质上就是“用证据来证明我的土地、我的损失、我的权利”。证据是您“要钱”的最有力武器。
结合李荣维律师独创的《民事诉讼百战兵法》中 “验据成链” 的原则(“孤证难立,须环环相扣”),在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第一维度:权属证明证据——“证明这块地是我的”。
这是整个维权的基础。缺了这一类证据,后面的所有主张都没有立足之地。具体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这是证明您是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证”。如有原件丢失、损毁的,尽快到县级农业农村局查询底册信息,申请补办。
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这是原始的承包记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历年缴纳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的票据,可以辅助证明本人长期对该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事实。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说明。
李律师提醒: 很多当事人在经过多年耕作后,认为“地是我一直在种的,还要什么证据?”——就是这个认知让很多人在法庭上吃了大亏。所有能证明“我和这块地有关系”的书面材料,不分新旧,只要还在,全部复印留底。
第二维度:征收程序证据——“证明地是怎么没的”。
征地补偿纠纷中,程序证据的价值不亚于权属证据。具体收集:
征收方的占地通知或有关会议记录。在这个案例中,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并未履行正式丈量程序,这一点在法庭上可以作为程序缺陷予以主张。
村委会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证明征地事项在村级层面如何讨论、如何决策。
第三维度:财产损失证据——“证明我损失了多少”。
第四维度:沟通交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在推诿”。
向煤业公司筹备处、村委会讨要补偿款的书面申请、每一次索要的记录,最好用挂号信或EMS邮寄并有签收凭证。
沟通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例中,村委会负责人刘某军(化名)先承诺“补偿款到账后给付”,后改变口径声称“那笔钱是工程款不是补偿款”——好的录音或书面记录,就足以证明对方自相矛盾的事实。
李律师特别提示:证据收集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百战兵法》中 “避险守正” 的原则—— “勿购人信息,勿伪书契券;宁缓勿险,守法为先” 。维权不能违法!严禁伪造征地测量记录、虚构建造附着物清单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得不偿失。
🛠️诉讼准备
拿到充分的证据之后,能不能打赢征地补偿款的官司,关键在于诉前准备的充分程度。李荣维律师的《民事诉讼108策》第一阶“谋势篇”专门强调了诉前准备的系统流程。
第一步:自我检查——我看上去是不是“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打征地补偿官司,首先过“原告资格”这一关。自行审查:
我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是否还在承包期内?
承包证上登记的承包地四至(东至某路、南至某沟等)是否清晰?
我的户口是否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如果已经外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在城里落户的,仍然保留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务必提醒法官注意。
第二步:类案检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起诉之前,可以自己或委托代理人登录网上公开渠道,以“承包地征收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偿款”等为关键词,检索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看到“近8成的类案支持了承包户的诉求”,就说明这类案件胜诉率较高,可以放心推进;如果胜诉率偏低,则需要针对性优化诉讼策略。
第三步:明确被告——告谁?怎么告?
征地补偿纠纷中,被告的选择至关重要。常规的被告可以锁定为以下两类主体:
征收方(征地主体) :如本案中的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及其上级单位;
负责接收和发放补偿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本案中的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两者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村集体已收到补偿款但拒不支付到个人名下,则村集体应单独列为被告并要求支付。
第四步:打造诉讼《证据册》——让法官一眼看懂的核心武器。
李荣维律师在《民事诉讼108策》第十四策 “列证有序” 中反复强调:一份杂乱无章的证据清单,会让法官和书记员看得头晕眼花,你的关键证据可能就这样被淹没在废纸堆中。
具体操作步骤:
给每一份证据编号:“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2:202X年X月村委会占地公告”。
精确表述“证明目的” :错误示范是“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正确示范是“证据3:原告与被告村委会主任于202X年X月X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目的:被告承认已收到征地补偿款54000元,但承诺‘稍后支付’后至今未付”。
同时,李荣维律师隆重向各位当事人推荐 《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五策——“预演庭审” 。开庭前一周,一定要在律师或家人协助下,把法庭可能问的每一个问题预演一遍,把自己手里所有的材料反复默读——“关键细节记不清,百万工程款索赔功亏一篑”的教训太深刻了。
🛠️举证质证
征地补偿款纠纷的庭审,关键战场就在于“三性质证”。一旦对方试图否认您的主张,您就要运用证据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的三性武器逐一拆解。
李荣维律师根据本人公开发表的《证据质证标准话术一览表》(涵盖40项典型异议情形),为当事人勾勒出以下标准化质证策略。
质证策略一:当被告说“补偿款已经付过了”——对“支付事实”的真实性发起攻击。
在刘某(化名)案中,煤业公司筹备处辩称“补偿款已经转到了村委会账户”,但没有出具银行转账证明,或者出具的凭证看不出明确标明款项性质为“土地补偿款”。
标准话术: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补偿款已实际支付,但其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注明款项用途,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就是本案所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书证应完整提交以便核查,补偿项目不归属的,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补偿请求权。”
质证策略二:当被告说“那笔钱不是补偿款是工程款”——对款项性质的关联性与实质内容发起攻击。
村集体主张煤业公司筹备处打来的钱是“修路工程款”而不是“征地补偿款”——这一矛盾口径,恰好暴露了村委会在分配补偿款过程中定性随意的问题。
标准话术: “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村委会主张煤业公司筹备处进入村集体账户的款项系‘修路工程款’,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该款项定性属于被告之间内部资金处置方式,与原告的补偿权没有直接关联。即使该笔款项被错误归类为工程款,也属于被告内部会计处理问题,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依法享有的承包地补偿款。”
质证策略三:当被告说“现在账上没有钱,以后再给”——对“缺钱”理由的合法性质疑。
有些村集体或征收方在法庭上辩称“目前资金未到位”、“预算未拨付”等各种理由来延缓补偿。
标准话术: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根据《民法典》第243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原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后,补偿义务已经产生,被告所称‘资金未到位’的内部资金问题不能对抗法定及时、足额补偿义务。请法庭依法直接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补偿款,并自征收占用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
证据存疑时的“退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被告拒不提供征地补偿款的转账凭证或资金去向材料,作为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相关银行调查取证。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李荣维律师将以“代理律师”的角色,代表刘某(化名)向法庭清晰阐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主张。
辩论焦点一:《民法典》第338条和第243条是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权的“上位法”,不允许任何形式变相剥夺或拖延。
原告代理人李荣维律师指出:本案的土地已经被某煤业公司筹备处实际占用,承包地在法律上已经完全丧失耕作功能。在这样的情形下,刘某(化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民法典》第338条的指引,已经产生了补偿请求权。
辩论焦点二:被告之间互相推诿的原因和动机,不能转嫁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村委会一面向煤业公司筹备处认领“这笔款项是征地补偿款”并实际支配了资金,一面在面对刘某(化名)追偿时口径又转变说“不是补偿款、是工程款”——这是典型的内部账目定性和资金调配不规范问题,绝不能将这份不规范的后果转嫁给失地的承包方。作为补偿义务主体,村委会既然已经收到了这笔款项,就应当在自身向下发放补偿的义务范围内承担依法发放的责任。
辩论焦点三:及时足额补偿是法定原则,不能打折扣。
原告代理人强调:“及时足额”四个字是《民法典》第243条确立的法定标准。土地被占用之后这笔补偿款就应该全额、快速地到达农户手中。现在土地已被占用相当长的时间,原告不仅没有收到分文补偿,连发放时间节点都无法明确预测,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及时足额”原则。
代理人结案陈述: 刘某一家的这块土地是家庭的最主要生活来源。承包地没了,已经是一次沉重的打击;补偿款再被拖下去,对原告家庭就是二次乃至三次伤害。因此,请法院依法查明各被告之间的真实资金流转关系,并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刘某(化名)54000元征地补偿款,自实际占用之日起按照法定利率支付逾期补偿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捍卫民法典的权威,维护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权益。
🔔温馨提醒
通过今天刘某(化名)的真实改编案例,李荣维律师要给所有正在面临或即将面临承包地被征收的朋友一些实在的提醒。
第一,地没了不等于钱没了,《民法典》第338条是您的法律靠山。 不用怕自己是普通农民、不懂法,民法典就清清楚楚地写在那里人人平等。只要您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在承包期内被依法征收,您就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不要轻信“钱先放村里,以后再说”。 任何一种口头形式的承诺“补偿款到账后尽快支付”,都要用白纸黑字写下来并签字盖章。案例中的刘某(化名)在时任村委会领导说“钱到集体经济组织账上后再给付”时信以为真,结果一拖再拖、三年未落实。即便暂时无法全额拿到补偿款,也要确保诉求进入法律层面被明确保护。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谁的东西归谁钱。 根据补偿费的法定属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实际经营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在承包地被征收时,无论村集体如何主张,这一块补偿不会归集体所有,而应当全额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人。
第四,补偿款总共包括几部分,不要只盯着“总数”而忽略明细。 征收补偿款至少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很多村集体在分配时,把本应归个人的部分“打包”分配给全村平均分——这会让一些被征地农户实质拿到的补偿变少。因此,一定要问清楚每一部分的去向。
第五,维权有法定期限,不要躺着等。 对征地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打算直接针对补偿款分配提起民事诉讼,更要尽快启动。时间一长,证据可能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维权难度大大增加。
第六,如果损失较大、争议复杂,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李荣维律师扎根昭通近20年,对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区县的征地补偿类案件裁判尺度、补偿标准非常熟悉。通过律师代理能够做的是: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准备全套诉讼文书、出庭质证、辩论。也许最终追回的每一分钱,都远远超过诉讼的成本。
第七,也是最简单也最关键的一条——不要轻易在原承包地被征收后签署任何“放弃追偿权”或“补偿款金额及分配方式一次性确认不反悔”的文件。 在没有律师把关的情况下随便签字,等于把自己的“土地钱”拱手送人。地没了,但依法享有的补偿权一分不能少。守住证据,积极行动,法律一定会站在您一方。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 “民事诉讼百战兵法” 。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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