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矿山、工地、农田里,一个疏忽、一次违规,就可能让普通劳动者或管理者瞬间从生产一线跌入刑事被告席!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我只是个干活的,老板让干的,出了事怎么算我的?”“设备老化不是我的错,凭什么追究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李律师分析:该罪名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追责对象不仅限于直接操作者,对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同样在列!今天,李荣维律师结合真实改编案例,为你精准划清“工作失误”与“刑事犯罪”的生死红线。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48岁,云南省某市一小型采石场安全员。李某(化名),35岁,为该采石场挖掘机司机。2024年5月,采石场为赶工期,在未对边坡进行安全监测、未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安排李某驾驶挖掘机在高陡边坡下方作业。王某作为安全员,虽口头提出异议,但在负责人坚持下未再阻止,也未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作业过程中,边坡突然坍塌,掩埋挖掘机,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采石场负责人及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王某身为专职安全员,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明知作业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有效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其不作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作为操作人员,已因事故身亡,不再追责。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辩称:“我只是个小安全员,老板说了算!我提了意见,他们不听,这责任怎么能全算到我头上?”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四个法定要件同时成立:
主体特定
客观行为
主观过失
严重后果
李律师强调:“职位不高”不等于“责任免除”!只要岗位赋予了你安全监管的职责,你就必须履职到位,否则将承担刑责。
🔍如何争取取保?
李律师提醒:此类案件若能证明社会危险性低且非主责,取保成功率较高:
非决策层、非直接肇事者
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认罪悔罪态度好
家庭特殊情况
李律师曾成功为一名类似当事人申请取保,关键在于提交企业内部职责分工文件+论证其建议被上级否决+社区出具监管可行性证明。
🔍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黄金窗口。李律师分析,可从以下路径突破:
因果关系断裂
职责范围外
情节显著轻微
李律师强调:必须调取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同岗位其他人员证言,构建“无责”或“情节轻微”的证据链。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需精准否定核心构成要件:
否定主体身份
否定违规行为
否定过失心态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虽难,但能有效压低量刑,甚至促成撤案。
🔍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若一审已判实刑(如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律师可协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情形
程序操作
更优策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辩护实操
执业中,李荣维律师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证据解构维度
罪名精确维度
程序正当维度
🔔温馨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从业者与管理者:
“安全员”不是虚职
“老板让干”不是挡箭牌
“以前没事”是最大陷阱
保留履职证据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犯罪,已为多名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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