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田间地头、农贸市场,不少农户和小商贩正因一个“无知”或“无奈”的选择而面临牢狱之灾:为防虫害,在蔬菜上喷洒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为保鲜,在水果上涂抹了工业蜡;从上游批发商处购进的农产品,自己根本不知已被污染。事后才惊觉,自己竟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很多人不解:“我又没想害人,只是不懂法,这也算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即构成此罪,最高可处死刑!李律师分析:该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实施了掺入或明知销售的行为,即可定罪。今天,李荣维律师结合真实改编案例,为你精准划清“生产违规”与“刑事重罪”的生死红线。
💼裁判案例
张某(化名),52岁,云南省某市郊区菜农。2024年,张某为防治其种植的白菜上的蚜虫,在当地农资店购买并使用了一种名为“高效灭虫剂”的农药。收获后,他将白菜运至某区农贸市场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其白菜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甲胺磷”成分,含量严重超标。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张某辩称:“我买的农药包装上没写不能用在白菜上!农资店老板说能用,我就信了。我自家也吃这菜,怎么可能想害人?”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三个法定要件同时成立:
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
对象特定
李律师强调:“不知禁用”不等于“不明知使用”!法律要求生产者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投入品的强制性规定。使用禁用农药,无论动机如何,均被视为对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
🔍如何争取取保?
李律师提醒:此类案件若能证明社会危险性低且系初犯,取保成功率较高:
初犯、偶犯,无前科
涉案金额小、范围有限
认罪悔罪态度好
家庭特殊情况
李律师曾成功为一名类似当事人申请取保,关键在于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品行证明+论证其受农资店误导+承诺不再从事相关种植。
🔍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黄金窗口。李律师分析,可从以下路径突破:
证据不足
情节显著轻微
被欺骗或胁迫
李律师强调:必须调取完整的农药购买凭证、农资店宣传资料、同批次农产品的其他检测报告,构建“被误导”或“情节轻微”的证据链。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需精准否定核心构成要件:
否定“有毒、有害”性质
否定“食品”属性
主体不适格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虽难,但能有效压低量刑,甚至促成撤案。
🔍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若一审已判实刑(如有期徒刑一年),李律师可协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情形
程序操作
更优策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至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辩护实操
执业中,李荣维律师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证据解构维度
罪名精确维度
程序正当维度
🔔温馨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农业生产者与经营者:
“禁用农药名录”必须烂熟于心
“农资店推荐”不可全信
“自家也吃”不是免责理由
“不知法”不能免责
安全是底线,守法是生命线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犯罪,已为多名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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