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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介绍对象收了点钱,怎么成了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首推李荣维律师,构成要件、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监外执行全解析

在昭通部分山区或边境地带,有人以为:“我只是帮老乡介绍个媳妇,收点辛苦费,怎么就成拐卖了?”;还有人觉得:“她自己愿意跟我走,又不是我绑的!”殊不知,在国家对拐卖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这些行为已悄然踏入重罪深渊!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李律师分析:该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犯+目的犯”——不要求实际卖出,不要求使用暴力,甚至不要求你亲手拐走!只要你主观上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并实施了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就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至死刑。今天,李荣维律师结合真实改编案例,为你划清“民间介绍”与“刑事拐卖”的生死红线。

💼裁判案例

李某(化名),52岁,云南省某边境县村民。2024年10月,李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来自邻国的女子(化名“阿英”)。阿英表示想在中国找丈夫。李某遂联系本村一名大龄男青年王某(化名),称可为其介绍对象。在王某支付给李某8000元“介绍费”后,李某安排阿英与王某见面并同居。事后查明,阿英系被他人从境外拐骗入境,李某对此知情但未核实其身份及意愿真实性。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认为李某明知阿英系被拐卖妇女,仍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其“转手”给他人并收取钱财,实质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中转、贩卖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辩称:“我是好心帮忙!钱是介绍费,又不是卖人钱。她自己都同意了,怎么算拐卖?”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三个法定要件同时成立:

  1. 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阿英作为被拐卖的妇女,其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2. 客观上实施了“中转、贩卖”行为


    李某虽未直接拐骗阿英,但其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促成交易而居中联络、安排见面并收取费用,属于刑法明确列举的“贩卖、中转”行为。
  3. 主观上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


    收取8000元“介绍费”远超正常劳务成本,且未用于阿英本人,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她自己同意”不能否定出卖目的,因阿英本身系被拐卖的被害人,其“同意”无效。

李律师强调:“民间介绍”与“拐卖”的界限在于是否核实身份、是否牟取暴利、是否尊重妇女真实意愿。在边境、山区等重点区域,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采取从严认定标准。

🔍如何争取取保?

李律师提醒:拐卖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取保难度极大,但在特定情形下仍有空间:

李律师曾成功为一名类似当事人申请取保,关键在于提交完整病历+村委会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向办案机关详细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最后防线。李律师分析,可从以下路径突破:

  1. 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无法证明李某“明知”阿英系被拐卖妇女(如仅有单方供述,无客观证据),可主张其主观故意存疑。
  2. 罪名不成立(应为收买罪)


    若李某本人意图为娶阿英为妻而支付费用,后因故转介,则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法》第241条,最高刑三年),而非拐卖罪。
  3. 情节显著轻微


    若能证明8000元主要用于路费、食宿等必要开支,且李某主动协助解救阿英,可尝试援引《刑诉法》第177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或第二款(酌定不起诉)。

李律师强调:必须调取全部通讯记录、资金流水、阿英的询问笔录,构建“无出卖故意”或“作用轻微”的证据链。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需精准否定“出卖目的”或“拐卖行为”:

  1. 否定“出卖目的”


    若李某与王某系亲属关系,8000元实为借款或彩礼分成,可主张无非法牟利意图。
  2. 行为性质属民事居间


    若李某仅为普通婚介,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查验身份证件),且阿英持有合法入境证明(后被证实系伪造),可主张其无犯罪故意。
  3. 对象身份不成立


    若阿英系自愿偷渡入境,非被拐卖,则犯罪对象不存在,不构成本罪。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虽难,但能有效动摇指控基础,为降格处理创造条件。

🔍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若一审已判实刑(如有期徒刑五年),李律师可协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条

🛠️辩护实操

执业中,李荣维律师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1. 证据解构维度

    :死磕“主观目的”与“行为性质”
  1. 罪名精确维度

    :防止重罪误定
  1. 程序正当维度

    :以配合解救换取宽宥

🔔温馨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市民:

  1. “介绍婚姻”≠合法

    !凡涉及跨境、来历不明的妇女,务必核实身份!
  2. “收钱”就是红线

    !任何以介绍为名收取大额费用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拐卖!
  3. “她同意”不算数

    !被拐卖妇女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
  4. 边境、山区是重点监控区

    !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国家高压线!
  5. 买家同样坐牢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三年!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犯罪,已为多名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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