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部分山区或边境地带,有人以为:“我只是帮老乡介绍个媳妇,收点辛苦费,怎么就成拐卖了?”;还有人觉得:“她自己愿意跟我走,又不是我绑的!”殊不知,在国家对拐卖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这些行为已悄然踏入重罪深渊!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李律师分析:该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犯+目的犯”——不要求实际卖出,不要求使用暴力,甚至不要求你亲手拐走!只要你主观上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并实施了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就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至死刑。今天,李荣维律师结合真实改编案例,为你划清“民间介绍”与“刑事拐卖”的生死红线。
💼裁判案例
李某(化名),52岁,云南省某边境县村民。2024年10月,李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来自邻国的女子(化名“阿英”)。阿英表示想在中国找丈夫。李某遂联系本村一名大龄男青年王某(化名),称可为其介绍对象。在王某支付给李某8000元“介绍费”后,李某安排阿英与王某见面并同居。事后查明,阿英系被他人从境外拐骗入境,李某对此知情但未核实其身份及意愿真实性。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认为李某明知阿英系被拐卖妇女,仍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其“转手”给他人并收取钱财,实质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中转、贩卖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辩称:“我是好心帮忙!钱是介绍费,又不是卖人钱。她自己都同意了,怎么算拐卖?”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三个法定要件同时成立:
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客观上实施了“中转、贩卖”行为
主观上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
李律师强调:“民间介绍”与“拐卖”的界限在于是否核实身份、是否牟取暴利、是否尊重妇女真实意愿。在边境、山区等重点区域,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采取从严认定标准。
🔍如何争取取保?
李律师提醒:拐卖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取保难度极大,但在特定情形下仍有空间:
非主犯、作用次要
初犯、偶犯,无前科
涉案金额小、未造成二次伤害
特殊身体状况
李律师曾成功为一名类似当事人申请取保,关键在于提交完整病历+村委会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向办案机关详细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最后防线。李律师分析,可从以下路径突破:
证据不足不起诉
罪名不成立(应为收买罪)
情节显著轻微
李律师强调:必须调取全部通讯记录、资金流水、阿英的询问笔录,构建“无出卖故意”或“作用轻微”的证据链。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需精准否定“出卖目的”或“拐卖行为”:
否定“出卖目的”
行为性质属民事居间
对象身份不成立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虽难,但能有效动摇指控基础,为降格处理创造条件。
🔍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若一审已判实刑(如有期徒刑五年),李律师可协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情形
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女性罪犯
程序操作
重要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辩护实操
执业中,李荣维律师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证据解构维度
罪名精确维度
程序正当维度
🔔温馨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市民:
“介绍婚姻”≠合法
“收钱”就是红线
“她同意”不算数
边境、山区是重点监控区
买家同样坐牢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犯罪,已为多名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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