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买卖了26条珍稀蟒蛇,涉案价值超25万元。
按常理,这已是“情节特别严重”,刑期起步十年。
可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差了整整八年的自由,凭什么?
不是法律偏袒,而是控方用错了“尺子”。
李律师提醒:在刑事辩护中,定罪只是开始,量刑才是战场。一个被忽视的司法解释细节,可能就是翻盘的关键支点。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某市一爬宠爱好者。自2007年起,通过某网络论坛结识同好,陆续购入红尾蚺、杜氏蚺等蛇类用于饲养。几年间,他在家中成功繁殖出多条杜氏蚺,并通过发帖方式向全国“爬友”出售。
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先后两次通过大巴托运方式,将2条杜氏蚺售予上海买家张某(化名),得款5000元;另在网上公开出售其繁殖及收购的杜氏蚺共8条。2014年5月,警方根据线索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杜氏蚺24条、红尾蚺2条。
经鉴定,上述蛇类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列物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交易价值高达25万余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王某本人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只是养着玩,卖给爱好者也是为了分摊成本,从没想过牟取暴利。”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行为属“一般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结论
很多人以为:“数量多、金额大,就一定是重罪。”
错!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李律师分析:即便你买卖的是国际保护动物,即便你赚了钱、传了种,只要这些物种在我国没有对应的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作为参照,就无法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
这不是钻空子,而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控方试图以“制品案”的价值标准来套用“活体案”,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必须纠正。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与其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无对应参照的,不得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杜氏蚺、红尾蚺虽属CITES附录Ⅱ物种,但在我国并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可供参照,故不具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基础,只能按基本构罪情节处理。
🛠️ 实操
作为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必须牢牢抓住三个技术要点:
立即启动“物种比对”程序
李律师提醒:接到案件第一时间,必须查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解释》附表,确认涉案物种是否存在“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保护动物。若无,则坚决主张不适用加重情节。
阻断“价值入罪”路径
控方常援引《解释》第五条,以“制品案”2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类推。但请注意:活体动物与制品适用不同条款,不能混用。必须指出该援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构建“非营利性”辅助证据链
若当事人确系爱好者而非职业卖家,应收集饲养记录、繁殖照片、交易价格、聊天记录等,证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争取酌情从轻。
🔔 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涉及类似指控,请务必警惕:
❌ “我卖的是国外物种,国内没有,所以不会严判。”
→ 错!只要是CITES附录物种,仍可能构罪。关键不在“有没有”,而在“怎么判”。
❌ “只要认罪,法官就会轻判。”
→ 错!认罪影响的是态度,但罪名和量刑才是决定刑期的根本。不懂法的认罪,可能让你白白放弃辩护空间。
❌ “找个熟人打个招呼就行。”
→ 大错特错!本案的胜机,在于精准援引司法解释第十条。李律师分析:真正的有效辩护,是用专业语言对抗错误指控,而不是靠人情关系走捷径。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环境资源犯罪辩护、涉野生动物案件合规、重大刑案申诉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高关注度“异宠”案件中实现量刑降档,以法律守护边界,用理性捍卫权利。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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