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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倒卖农机,怎么就骗了国家?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

📣导语

他用农民的名义,低价买来插秧机,转手一卖,赚了差价。
钱货两清,买家满意,卖家收钱,连被借用身份的农民都拿了“好处费”。
可警察找上门时,他一脸茫然:“我没偷没抢,犯了哪条王法?”
直到判决书下来——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
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揭开这层迷雾:当你用一个“合规”的壳,去套取国家补贴,你交易的就不是机器,而是整个政策的信任。

💼案例
2010年3月,王某(化名)找到某农机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化名),提出:“能不能找几个本地农民的身份证,买几台享受政府补贴的久保田插秧机?我加价收。”李某心领神会,随即联系张某、陈某等四名农户,许诺每人500元“辛苦费”,以他们的名义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根据政策,每台市场价1.9万元的插秧机,农户只需支付7000元,其余1.2万元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给销售商。李某用这四份协议成功购得4台机器后,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随即将机器以每台1.35万元的价格倒卖至外省。

几乎同时,王某又通过另一中间人赵某(化名),如法炮制,再次利用三名农民的身份信息购买4台同款插秧机,并完成倒卖。

案发后,王某辩称:“我就是做农机生意,赚个差价。农民自愿出借身份,也拿到了钱,谁也没吃亏。”而李某、赵某则主动投案,声称“不知道这是犯罪”。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改判为诈骗罪,维持原刑期。理由是:王某等人并非在买卖合同中欺骗农民或经销商,而是通过虚构“真实购买者”身份,系统性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李律师分析:此案最危险的误区,就是把“违规”当成“无罪”。他们走通了所有程序,却掏空了政策的灵魂。

🔍结论
以适格农民名义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实际由非农户出资购买并倒卖农机,其行为本质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应以诈骗罪论处,而非合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手续齐全,就不算骗。”但法律不看表面流程,而看实质占有。国家发放补贴的前提是“自用”,当这个前提被虚假身份彻底架空时,每一笔交易都是对公共资金的蚕食。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关键点在于:被骗对象是国家,而非合同主体。销售商按市场价收款未受损,农民仅是“工具人”,真正损失财政资金的是国家。因此,适用普通诈骗罪更为准确。

🛠️实操
作为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必须精准切割,争取从轻甚至无罪空间:

  1. 主客观分离论证:重点区分“倒卖牟利”与“骗取补贴”的主观故意。若当事人确信农民系真实购机后自愿转让,仅有投机心理而无欺诈合谋,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 证据链阻断:审查“补贴协议”签署过程是否全程由农民本人操作?资金流水是否显示农民实际支付首付款?若有真实交易痕迹,可主张属于“违规转让”,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而非刑事追责。

  3. 量刑情节深挖:即便构成诈骗罪,仍可争取缓刑。例如:是否初犯?是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是否在调查初期即配合说明情况?

李律师提醒:不要低估“借用身份”的刑事风险。 在涉及国家补贴的领域,每一个签名、每一笔转账,都可能成为认定“共谋诈骗”的关键证据。真正的安全,是绝不触碰政策红线。

🔔提醒
如果你从事农机、新能源车、家电下乡等补贴相关行业,请务必警惕: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指控,请立即: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涉农经济犯罪、涉补贴类诈骗案件、企业合规与行政违法衔接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始终坚持站在当事人身后,以逻辑拆解指控,以细节争取生机,守护每一个不应被过度入罪的商业行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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