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88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64

改个网页没骗到钱,为何判了两年?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诈骗罪中的“未遂入罪”陷阱

📣导语

他黑进红十字会网站,把捐款账号改成自己的。
可奇怪的是——没人打钱。
一毛没拿到,却因“诈骗未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你说冤不冤?法院说:你动了救灾的奶酪,哪怕一无所获,也属“情节严重”!
这不是吓唬人,而是真实判决的逻辑跃迁:在特定情境下,“动手即犯罪”,“发布即既遂”。
今天,李荣维律师为你揭开这起网络型诈骗案背后的定罪密码——当技术行为撞上公共情感,法律的天平如何瞬间倾斜。

💼案例
2008年5月18日,汶川地震余波未平,举国募捐之际,李某(化名)在其云南某市暂住地,利用自行组装的电脑,通过SQL注入漏洞,非法侵入昆山市红十字会官网管理后台。

他上传木马程序,删除系统文件,篡改网站首页,在“最新消息”栏发布标题为《紧急呼吁:援助四川地震灾区群众》的虚假募捐公告,并将收款账户设为其控制的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号(该卡系其捡拾身份证后冒名开立)。

信息发布后,原网站管理员无法登录后台,系统瘫痪长达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红十字会对震区的正常募捐工作。所幸有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公众尚未产生实际转账。

案发时,该虚假账户内无任何资金流入。李某归案后对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只是想试试技术”,并无真实敛财意图。

检察机关最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慈善事实,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欺骗,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令人警醒之处在于——即便分文未得,只要行为足以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公益秩序,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 而辩护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打破“主观故意”与“危害程度”之间的推定链条。

🔍结论
不是所有“没骗到钱”的行为都能逃脱刑责。
根据司法解释精神,诈骗未遂,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尤其是:

上述任一情形,都可能让一个“失败的骗局”变成“成功的定罪”。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没结果=轻处理”,而必须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出发进行抗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配套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获赃款,但其行为符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特征,故依法构成诈骗罪(未遂),且适用“三年以上”量刑档次。

🛠️实操
面对此类新型网络诈骗案件,李荣维律师始终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展开有效反击:

  1. 证据合法性维度:严查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是否合规:

    若关键数据未经哈希值校验或封存不当,可主张排除。

    • 是否依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

    • 登录日志、IP轨迹、操作记录是否完整?

    • 木马程序来源是否唯一指向被告人?

  2. 罪名精确性维度:聚焦“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若仅为炫耀技术、恶作剧测试,而非蓄意敛财,则可主张缺乏诈骗故意。

    • 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曾尝试提现、转移账户资金?

    • 其日常是否有类似欺诈行为模式?

    • 是否采取隐蔽措施掩盖身份(如使用虚拟主机、跳板机)?

  3.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是否存在“双重评价”问题:

    我们曾成功论证某案中被告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避免升格至诈骗罪量刑。

    • 篡改网页属于手段行为,已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发布虚假信息属于目的行为,涉嫌诈骗;

    • 二者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得重复评价。

此外,还可申请心理评估报告,佐证当事人无现实获利动机,争取非监禁刑适用空间。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因类似网络行为被调查,请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1. 不要轻信“我没得手就不算犯罪” ——在涉及公共安全、慈善募捐等领域,未遂也可能入罪;

  2. 切勿删除或格式化设备 ——一旦被控,原始数据是自证清白的唯一途径;

  3. 第一时间拒绝回答技术细节问题 ——你的每一句“我是怎么黑进去的”,都可能成为加重情节的证据。

记住:在这个数字时代,键盘上的每一个回车键,都可能是通往看守所的入口。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网络犯罪辩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李荣维,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联合执法后自首,为何不被认定?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污染环境罪中的“投案陷阱”

下一篇:秤砣里藏水,多拉2吨货,是偷还是骗?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买卖中的“动作诈骗定罪”如何辩护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