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贩毒被抓,为争取宽大,立刻向警方提供同伙线索:“人在马山红灯笼网吧!”
警察当晚收网,人赃并获。
他以为这是“立功”,能减刑一年;
一审却说:不算!警察用的是技术侦查,跟你提供的信息无关。
我们作为辩护人死磕到底:
一个连QQ号都拿不出、审批手续也补不上的“技侦”故事,凭什么否定两个被告人当庭对质的陈述?
二审改判!法院采信辩方意见,认定立功成立,刑期从六年半降至六年!
这起案件撕开了一个真相:不是所有警方案情说明,都值得法庭无条件采信!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无业人员。2013年2月20日晚,王某经与购毒人员电话联系后,指使其朋友李某(化名)前往某医院附近银行门口,交易甲基苯丙胺9余克,获利4500元。
数日后,公安机关在王某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当晚,在民警控制下,王某主动拨通李某电话,得知其正在某镇“红灯笼网吧”上网,随即向办案人员报告该线索。警方据此前往该网吧,将李某成功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某系主犯且有累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王某不服,上诉称:其归案后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李某,应构成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李某系通过调取其QQ号码并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锁定位置后抓获,与王某提供的信息无关。
但该说明存在重大瑕疵:既未提供所涉QQ号码,亦无任何技侦审批文件佐证。
而王某与李某在二审庭审中均一致供述:王某确从李某处获知其具体位置,并第一时间告知警方。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谁提供了关键线索”,实质是量刑事实应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关键在于:
指控犯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但认定从轻情节,只需“优势证据”即可。
当被告人的陈述与警方书面材料冲突时,不能简单以“公文效力更高”为由直接采信后者。
我们的立场是:
两份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形成闭环;一份漏洞百出的《情况说明》孤证难立。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相信谁?
正是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优势证明标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立功成立,依法改判从轻。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2款: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对于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只要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应予以认定。
特别说明:控方若否认立功,须承担反证责任,并达到同等证明程度。否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实操
面对此类“警方否认协助作用”的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破“唯文书论”,打出三记重拳:
证据合法性维度:质疑“技侦”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要求出示技侦审批文件、目标账号信息、定位日志等原始记录;
若无法提供,主张该《情况说明》属于“无源之水”,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引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必须依法审批、全程留痕。
罪名精确性维度:强化“协助行为”的独立价值。
即便警方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只要被告人的信息对抓捕起到实质性帮助,即应认定立功;
提交通话记录、时间轴图谱,证明线索传递早于警方行动;
主张:“你用了高科技,不代表我就没出力!”
程序正当性维度:推动法庭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采信。
申请同案犯出庭作证,实现面对面质证;
指出警方多份材料之间的时间、细节矛盾,削弱其可信度;
提出:在证据势均力敌时,应依“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作出认定。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系统抗辩,成功推翻了一审的不利认定。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及家属:
不要轻信“这个不算功”的口头答复:很多立功机会,是在一审被忽略、二审才翻盘的。
每一次配合都要留下痕迹:要求办案人员制作《抓获经过说明》,详细记载你提供了哪些信息、何时提供的、是否被采纳。
当警方案情说明与你说法不一时,一定要上诉!
法庭不是档案室,不能只看谁盖的章多,而要看谁讲的更真实。
你的陈述,可能比一纸公文更有力量。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特别说明:本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她帮警察抓了“毒友”,警察说不算立功? 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贩卖毒品罪辩护策略全解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