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出了300万,签了正规信托合同,怎么也算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后的困惑。但在法律眼中,当你利用职权获取他人无法触及的“内部次级信托认购资格”,哪怕真金白银投入、市场公开退出——这已不是投资,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只要认购机会源于职务帮助,且具备“稀缺性+低风险+高回报”特征,全部收益即构成受贿数额!
💼 【裁判案例】
被告人蒋某(化名)曾任某省属国有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关键事实:
蒋某长期为商人严某(化名)控制的A公司在资金募集、基金管理费收取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严某获利近3000万元;
2011年,严某通过内部渠道获得某知名国企股权收购项目的次级信托产品认购资格(共10份,每份300万元),外部人员无法参与;
严某本可自行认购全部份额,却将其中1份“赠送”给蒋某;
蒋某以妻子名义出资300万元(其中150万由朋友胡某垫付),认购该份额;
一年后项目退出,本金+收益共计600万元,蒋某分给胡某150万,自己实得300万;
蒋某辩解:“我真实出资,承担了风险,属于合法投资。”
法院认定:该认购机会系严某为感谢职务帮助而输送的财产性利益,300万收益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机会型腐败’——不是送钱,而是送‘只有你能拿到的赚钱门票’!”
另一关键细节:
严某曾试图直接送90万现金,被蒋某以“太低级”拒绝;
次级信托底层资产为上市公司股权,有国企兜底回购,实际无本金风险;
蒋某在供述中承认:“这机会别人拿不到,本质就是利益输送。”
“李律师提醒:‘没拿现金’不等于‘没受贿’,‘签了合同’不等于‘合法’!”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次级信托型受贿”的认定核心在于三要素:
权钱对价关系:认购机会是否源于过往或未来的职务帮助;
机会稀缺性:该产品是否非公开、定向发售,普通投资者无法参与;
风险真实性: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承担投资亏损风险。
关键规则:
若机会仅因职权获得 + 收益确定性高 → 构成受贿;
“保本高收益+内部通道” = 变相索贿;
收益分配不影响总额认定:事后分赃不减罪责。
“李律师强调:法律穿透金融包装,直击‘机会’背后的权力变现!”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金额巨大、隐蔽性强,取保难度极高。
但若能证明认购资格系市场化获取,或确实承担了真实风险,可尝试争取。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被认定“利用职权获取非公开高收益机会”,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主张部分收益属合理回报。
突破口:
证明该信托产品曾向非关联方开放认购;
主张蒋某不知晓底层资产有兜底安排;
提交同期类似次级信托亏损案例,证明存在真实风险。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严某主动赠送资格,还是蒋某自主申请;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属违规参与高风险投资(违纪),非刑事犯罪;
程序维度:质疑监察机关是否混淆“投资机会”与“贿赂”界限。
关键策略:
调取中融信托该产品发行公告,确认是否完全非公开;
申请金融专家证言,证明2011年次级信托普遍高风险;
提交蒋某其他高风险投资记录,证明其有真实投资偏好。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机会可市场化获取’或‘存在真实亏损可能’,就能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本案受贿3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虽判八年已从宽,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除非患严重疾病且符合法定条件。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提供股票、干股、原始股、信托份额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机会,可认定为受贿。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以委托理财名义,虽实际出资但获取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李律师说明:“法律将‘稀缺投资机会’视为财产性利益,彻底堵死‘我没拿钱’的借口!”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机会来源:梳理严某如何获得认购资格,是否通过公开渠道;
评估风险真实性:收集2011–2012年同类次级信托亏损率数据;
切割主观认知:证明蒋某未被告知有国企兜底回购;
引入市场对比:提交同期私募股权基金平均收益率,证明100%回报非异常。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信托合同及底层资产协议调取,重点审查回购条款是否写入合同;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机会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领导干部及国企高管:
切勿接受管理对象提供的“内部投资机会”,无论是否出资;
凡遇“稳赚不赔”“名额有限”“仅限特定人”的金融产品,务必高度警惕;
记住:“在权力辐射圈内,任何‘超额机会’都是犯罪信号!”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