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916 民商行政 352 刑事辩护 564

遗弃亲生女婴,以为只是“不养孩子”,结果背上杀人罪名?李荣维律师详解:“遗弃”与“杀人”的界限,“不希望孩子被救”是定罪关键

“我们只是不想养,又没亲手掐死她,怎么算杀人?”这是许多弃婴父母的困惑。但法律告诉你:将新生儿遗弃在获救无望的深山野林,等同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更令人警醒的是,一旦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即使孩子被救回,也可能面临数年牢狱之灾。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遗弃”与“杀人”的生死界限在哪里?案发后如何争取取保、不起诉甚至缓刑?

💼 [裁判案例]
2010年7月16日,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的女婴出生仅4天,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医生告知治愈后可能留有残疾。夫妻二人商议后决定放弃抚养。

当日下午,王某将女婴遗弃在某省宝清县妇幼保健院北侧菜园内。但因担心路人发现并救助,二人当晚又驾车将女婴带至人迹罕至的小西山林地深处,将其独自留在密林中后离开。

次日清晨,一名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发现尚有生命体征的女婴,立即送医并报警。女婴经抢救脱险。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王某、李某对事实无异议。王某辩护人提出:系初犯、认罪悔罪、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作为亲生父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却刻意选择获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遗弃女婴,主观上明显不希望孩子存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意志以外原因(村民救助)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死亡后果,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因作用较小、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在于区分遗弃罪故意杀人罪(以遗弃为手段)

本案中,二被告人先弃菜园,后因怕被救而转移至深山,这一“二次遗弃”行为恰恰暴露其真实意图——不希望孩子活命。李律师指出:“动机藏在细节里。从‘怕被救’到‘选深山’,每一步都在强化杀人的间接故意。”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本案中李某成功取保,关键在于三点:

  1. 作用相对较小

    :主要决策与实施由王某完成,李某处于从属地位;
  2. 无逃跑或毁灭证据风险

    :案发后未逃离,配合调查;
  3. 具备有效监管条件

    :有固定住所、家属担保,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要求。

但李律师提醒:“若弃婴地点极端恶劣(如悬崖、野兽出没区),或曾有类似前科,取保难度将极大提升。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是争取自由的关键窗口。”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不起诉可能性极低,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本案因深山遗弃+二次转移,已形成完整杀人故意链条,检察机关必然起诉。李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应放在未遂认定量刑从宽,而非阻断起诉。”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无罪辩护在此案中几乎不可行,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1. 否定杀人故意

    :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二人本意是“让孩子被好心人收养”,深山仅为临时藏匿;
  2. 质疑地点危险性

    :申请地理专家评估,论证该林地并非“获救希望渺茫”(如距村庄仅500米、常有人采药);
  3. 主张紧急避险或期待可能性缺失

    :如家庭极度贫困、无任何社会救助渠道,但此理由司法实践中极少采纳。

李律师指出:“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遗弃违法,但坚决否认杀人故意,争取降格为遗弃罪,刑期可从四年降至一年以下。”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王某的四年),李律师将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但需注意:故意杀人罪属暴力犯罪,法院通常认为“社会危害性未完全消除”。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接收函家属担保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方有可能获批。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

    :审查“深山”是否确属人迹罕至;核实“二次遗弃”是否有客观证据(如行车轨迹、监控);调取医院诊断记录,确认病情是否被夸大。
  2. 罪名精确性之维

    :坚决反对“唯结果论”,重点论证遗弃地点是否真具致命性;若孩子被迅速救回,可主张“死亡风险未现实化”,争取定性为遗弃罪。
  3. 程序正当性之维

    :在侦查阶段申请社会调查,证明家庭经济困境;在审判阶段推动心理干预,展示悔罪诚意;同步协助家属达成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协议,体现责任担当。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伦理犯罪辩护、遗弃与虐待类案件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宝妈体罚幼子致其死亡,为管教孩子坐牢三年?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如何在悲剧后争取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下一篇:她出门玩了一个多月,回家发现两个女儿已成干尸!李荣维律师深度拆解“不作为杀人”的法律雷区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