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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帮人打招呼收400万,其实啥也没干,算受贿还是诈骗?昭通刑辩律师李荣维深度解读

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江湖规矩。但收了400万,啥也没干,甚至明确告诉中间人自己“没找人帮忙”,这钱算受贿吗?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诈骗”吗?顶多是个不当得利,怎么就和受贿扯上关系了?

今天,李荣维律师要跟大家聊一个颠覆你认知的真实案例。一位在国家级媒体担任要职的记者,仅仅利用自己的“记者身份”承诺为他人协调关系,甚至在什么都没做的情况下,坐收400万“好处费”。最终,法院判决:这就是受贿,而且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有期徒刑十年半。

这背后,藏着对公职人员“职务便利”极为深刻甚至严苛的司法认定。李律师为你抽丝剥茧,讲透其中的法律风险。

【裁判案例】

被告人谢某(化名),曾先后担任某省日报社副总编辑、某国家级通讯社某部门副主任、某省网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就是这样一个履历光鲜的“媒体大佬”,最终倒在了自己经营多年的“影响力”上。

剧情一:当权力直接变现。 2016年至2022年间,谢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介绍工程、处理负面舆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心安理得地收下了人民币近200万元、港币160万美元、美金8万美元以及一块价值52.8万元的玉石。

剧情二:“空手套白狼”的400万。 这才是本案最精彩也最具争议的部分。2010年前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高某(化名)想整合收购两家酒业公司,但遇到障碍。他们找到了谢某的“铁哥们”赵某(化名,某公司老板),希望赵某能请当时担任某国家级通讯社经济新闻采访室副主任的谢某出面,去协调某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促成此事。

谢某听后,拍着胸脯答应下来,并和赵某商量好:事成之后,要收400万人民币的好处费,二人平分。

剧情开始反转:谢某答应后,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去找过任何领导协调此事。他只是在心里“答应”了。后来,并购案在各方推动下竟然奇迹般地成功了。李某和高某认为这主要不是谢某的功劳,不愿支付400万。这时,谢某授意赵某去“提醒”李某:“你心里有一杆秤,这件事上(我)帮你多少忙,你自然清楚。” 并暗示如果不给,后果自负。李某和高某“畏惧谢某的职务影响力”,最终被迫支付了这400万。谢某个人从中实际获得200万(另200万抵扣了他欠赵某的债务利息)。

裁判观点:
法院最终认定,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赵某共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某虽辩解自己并未实际出力,但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记者身份所形成的影响力,使他人的请托事项与其职务行为建立了关联,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这个案子之所以会判受贿罪,关键在于你得看懂法律是怎么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便利”的。

很多人认为,受贿就是“一把手”批项目、管人事,那才是实实在在的权力。但法律没那么狭隘。

  1. 主体是谁? 谢某在案发时的记者身份,特别是国家级通讯社的记者,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的笔、他的相机、他的报道,就是他的“公务”。

  2. “骗”和“贿”的界限在哪? 诈骗,是虚构事实让对方主动给钱。而受贿的核心,是权钱交易。哪怕你只是承诺了“我帮你去问问”、“我帮你打个招呼”,这个交易就已经成立了。至于你去没去问、招呼打没打成,那是“履约”问题,不影响“交易”本身的定性。

  3. 本案的定性关键: 谢某利用了其作为国家级媒体记者的“职务身份”所形成的影响力和工作联系,承诺去为请托人协调市级领导。这种因宣传、监督权力而产生的无形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一种“实践中形成的权力”,视同为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提醒,像谢某这种涉案金额数百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即“人出来”)的难度极大。司法机关会认为其社会危险性高,有串供、毁灭证据或逃跑的可能。

实践中,如果涉案金额不大(比如几万元)、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赃且认罪认罚的,才有可能取保。而谢某案,从一开始就基本不可能。

【不起诉条件分析】

理论上,如果谢某能证明自己 “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或 “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从本案事实看,这几乎不可能。

另一种可能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400万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300万元以上)。所以,本案没有任何不起诉的空间。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很多读者会感到困惑的地方。如果我是谢某的辩护律师,我会提出什么样的无罪辩护策略?

核心辩点:谢某只是一个记者,其对地方官员没有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其“协调”行为最多是一种斡旋,而非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便利。

然而,李律师必须客观指出,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精神和《经济犯罪纪要》的规定,司法实践已经明确:
宣传部门的权力属于实践中形成的权力。 记者,特别是重要媒体的记者,其采访、报道范围内的权力被视为直接利用职务的便利。你利用这张“名片”去为他人协调关系,就是在直接动用你的职务影响力。

在本案中,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谢某的“承诺”与“收钱”之间,已经通过其职务身份建立了清晰的因果联系。因此,无罪辩护的空间,在这个具体的案情和司法导向下,可以说极为渺茫。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谢某被判10年半,属于重刑犯。除非其在服刑期间患有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如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或系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否则无法适用监外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律师解读:只要“索取”就构成,甚至不需要为他人谋利;如果是“收受”,则需要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而“承诺”就是谋利的开始。)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李律师解读:谢某就是典型的“承诺”为他人谋利,并且“明知”李某、高某有具体请托事项。)

【辩护实操】

面对此类案件,李荣维律师在辩护中会采取以下 “三维辩护体系” 策略:

  1. 证据合法性维度: 重点审查“400万好处费”的约定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是谢某主动索取,还是赵某为抵消债务而编造?“畏惧职务影响力”是行贿人单方说辞,还是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行贿人是否为了自保而夸大其词?

  2. 罪名精确性维度: 拼尽全力论证本案的定性究竟是 “受贿罪” 还是量刑更轻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是后者,对于非直接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量刑会有天壤之别。同时,论证谢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 “从犯” ,因为具体索要行为多由赵某实施。

  3. 程序正当性维度: 严格审查办案过程是否存在诱供、逼供;讯问笔录是否完整、真实;涉案财物(如犀牛角、玉石)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价值评估是否公允。

对于最终咨询到李律师的当事人,我会诚恳地分析:此类案件无罪概率极低,最佳策略是在证据和定性上争取 “降格” 或 “降档” 处理,同时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温馨提示】

读完这个案例,李荣维律师想给所有从事公职、媒体、或者拥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岗位的朋友们提个醒:

  1. 边界感是护身符。 你的“影响力”是组织和平台赋予的,不是你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时候,不要用它来为私人请托“站台”、“协调”、“打招呼”。一顿饭、一个电话,都可能成为未来指控你的证据。

  2. “承诺”即是红线。 不要以为“我只是答应问问,又没真办成”就没事。法律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那一刻,你的职务行为就已经和财物形成了对价关系,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3. “借钱”学问大。 本案中,谢某与赵某之间的巨额债务关系极其可疑。公职人员与非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大额经济往来,必须手续完备、理由正当,否则极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受贿或洗钱。

记住,“无冕之王”的光环再耀眼,也照不到法律的禁区。


案例解读: 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 15301200910928412
微信/电话: 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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