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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是不是真的辩无可辩?辩护空间在哪?李荣维律师详解罪名剥离策略

这是我在执业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

很多人认为,涉黑涉恶案件是“政治任务”,辩护空间极小,律师只是“走过场”。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

事实恰恰相反——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空间,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大。原因很简单:涉黑涉恶的法律认定标准非常严苛,而侦查实践中“拔高认定”“凑数认定”的现象又非常普遍。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辩护空间。

我是本案辩护律师李荣维,下面通过系统拆解“罪名剥离”策略,为你揭示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空间究竟在哪里,以及如何有效利用这些空间。

先厘清概念:“涉黑”与“涉恶”的区别与联系

在展开辩护策略之前,必须先搞清楚两个基本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犯罪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恶势力(“涉恶”):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黑社会是“升级版”的恶势力,恶势力是“降级版”的黑社会。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案件连“恶势力”都够不上,就更不可能构成“黑社会”。

为什么涉黑涉恶案件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原因一:认定标准极为严苛,但实践中的“拔高认定”普遍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涉黑涉恶的认定需要满足多个法定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打击压力大、考核指标等因素,部分案件存在“拔高认定”的问题——将普通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甚至是几个熟人之间的“抱团”,拔高认定为恶势力或黑社会。

原因二:“标签效应”导致当事人更容易认罪。

“恶势力”“黑社会”这些标签,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很多当事人被贴上这些标签后,会产生“反正也辩不掉”的心理,放弃抵抗,选择认罪。这恰恰错失了辩护的最佳时机。

原因三:涉黑涉恶案件多为“集团诉讼”,证据体量大,漏洞更多。

涉黑涉恶案件通常涉及多名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大量卷宗材料。证据体量越大,出现矛盾的几率越大——不同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言词证据与书证之间、不同事件的时间线之间,都可能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就是辩护律师的切入点。

“罪名剥离”策略:四个层次,逐个击破

“罪名剥离”是我在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中总结的一套系统方法论。其核心逻辑是:将“组织”与“个人”剥离,将“组织犯罪”与“个罪”剥离,将“四个特征”逐一拆解、逐一击破。

下面,我按照四个层次逐一展开。

第一层:组织特征剥离——“组织”真的存在吗?

组织特征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地基”。如果组织特征不成立,整个指控就失去了基础。

组织特征的核心要求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罪名剥离”策略在这一层的操作要点:

1. 审查“人数”——是真的“众”,还是“众”而不“合”?

法律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黑社会要求人数较多。但这不意味着“3个人在一起”就是恶势力。辩护律师要问:这些人之间,有组织关系吗?还是仅仅是认识、偶尔聚餐、偶尔一起活动?

辩护技法: 调取人员关系图谱,区分“社会关系”与“组织关系”。亲戚、老乡、同学、同事——这些是正常社会关系,不是犯罪组织的成员关系。

2. 审查“稳定性”——是真的“固定”,还是临时拼凑?

组织特征的另一个关键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如果人员流动性极强,今天一批人、明天另一批人,就不符合“稳定组织”的要求。

辩护技法: 制作人员时间轴,标注每个人的涉案时间、参与事件、与核心人员的接触频率。如果大部分人在案发前才认识、只参与了一两起事件,应主张不具备“稳定性”。

3. 审查“控制力”——核心人员真的能“控制”其他人吗?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对成员具有控制力。如果所谓的“领导者”只是“认识这些人”“请这些人吃过饭”,而没有实际的奖惩机制、控制手段,就不符合组织特征。

辩护技法: 审查同案犯供述中对“领导者”的描述。如果表述是“他叫我去的”“他说可以试试”“我们没有上下级关系”,说明没有控制力。

第二层:经济特征剥离——“经济利益”与“组织”有关联吗?

经济特征是涉黑案件特有的要求(恶势力不要求经济特征),其核心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且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罪名剥离”策略在这一层的操作要点:

1. 审查资金来源——“组织收入”还是“个人收入”?

不能把个人的违法所得等同于“组织的经济实力”。辩护律师要追问:这些钱进了谁的账户?是“组织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被“组织”统一支配?

辩护技法: 调取银行流水,绘制资金流向图。如果资金在各被告人个人账户之间没有流动,没有“上交”“分配”的记录,应主张不具备经济特征。

2. 审查资金用途——是“支持组织”,还是“个人消费”?

经济特征要求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果违法所得被个人用于买车、买房、日常消费,而不是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支付成员报酬、豢养成员,就不符合经济特征。

辩护技法: 逐笔审查资金去向。如果大部分资金去向是个人消费,应主张不具备经济特征。

3. 审查“经济实力”的证明标准。

涉黑案件的“经济实力”不要求达到特定金额,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涉案金额虽然不小,但相对于当地经济水平而言不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力”。

第三层:行为特征剥离——是“有组织的”还是“个人的”?

行为特征是涉黑涉恶案件的“骨架”,其核心要求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这里的“有组织地”是关键——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不等于“有组织地实施”。

“罪名剥离”策略在这一层的操作要点:

1. 逐起事件分析——哪些是“组织行为”,哪些是“个人行为”?

辩护律师应将每起违法犯罪事件单独拎出来分析:这起事件是谁提议的?谁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组织利益,还是个人恩怨?

辩护技法: 制作“事件-人员-目的”分析表。如果大部分事件的起因是个人纠纷、参与人员随机、利益归属个人,应主张不具备行为特征。

2. 审查事件之间的关联性——是“系列犯罪”,还是“孤立的个人行为”?

行为特征要求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和“连续性”。如果事件之间在时间上不连续、在地点上不集中、在手段上不一致,就不符合“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的要求。

辩护技法: 制作时间轴,标注每起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如果时间轴上的事件分布零散、人员重复度低,应主张不具备行为特征。

3. 特别注意“挂靠”事件——当事人是否被“连坐”?

在多人涉黑涉恶案件中,经常出现“挂靠”现象——当事人只参与了一两起轻微事件,却被“挂靠”到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中。辩护律师要坚决主张:当事人只对自己参与的事件负责,不对“组织”的全部行为负责。

第四层:危害性特征剥离——“非法控制”真的存在吗?

危害性特征是涉黑涉恶案件“最重”的特征,其核心要求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这一特征的门槛最高,也最容易击破。

“罪名剥离”策略在这一层的操作要点:

1. 审查“区域或行业”的范围——真的“控制”了吗?

“称霸一方”要求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案涉的“区域”范围过小(如一个村、一条街),案涉的“行业”占有率过低(如不足10%的市场份额),不足以构成“非法控制”。

辩护技法: 调取相关区域/行业的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份额数据,用数据说话。

2. 审查“群众恐惧”的客观表现。

危害性特征通常要求“欺压百姓”,导致群众“敢怒不敢言”。辩护律师可以审查:有没有群众举报?有没有被害人表示“害怕报复”?如果这些都不存在,应主张不具备危害性特征。

3. 审查“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程度”。

危害性特征要求“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案涉行为的影响范围有限、持续时间短、未造成实质性秩序混乱,应主张不具备危害性特征。

案例实证:一起涉恶案件的“全剥离”辩护

2020年,我办理了一起涉恶案件。起诉意见书认定: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某县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我的当事人孙某被认定为该集团的“骨干成员”。

通过“罪名剥离”策略的四层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组织特征方面:所谓的“组织”只有5个人,其中2人在案发前才认识刘某,1人仅参与1起事件。孙某有自己的正当职业,与刘某仅是朋友关系,不存在“被控制”的情形。

行为特征方面:4起事件中,没有一起是5人共同参与的;最多的一起事件也只有3人参与,且起因是个人纠纷,与“组织利益”无关。

危害性特征方面:没有群众举报、没有被害人表示“不敢反抗”、没有证据证明当地“秩序被破坏”。

经济特征方面:本案不涉及(恶势力不要求经济特征,但仍可作为“不构成犯罪集团”的辅助论点)。

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将“恶势力犯罪集团”变更为“恶势力团伙”(“集团”与“团伙”在法律上虽无明确定义区分,但在实践中,“团伙”的组织性弱于“集团”,量刑相对较轻),孙某从“骨干成员”降格为“一般参与者”,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按原指控,刑期预计在三年以上)。

“罪名剥离”策略的核心心法

第一,把“组织”和“个人”彻底分开。

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的最大误区,是跟着公诉机关的节奏走——他们谈“组织”,你也谈“组织”。正确的策略是:拒绝承认“组织”的存在,把每一个被告人都当作独立的个体来辩护。没有“组织”,就没有“组织犯罪”。

第二,四个特征,一个都不能放过。

很多人只盯着“行为特征”辩护,忽略了其他三个特征。但四个特征是相互支撑的——你打掉一个,其他三个也会动摇。辩护必须是全方位的。

第三,用客观证据对抗言词证据。

涉黑涉恶案件的指控高度依赖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辩护律师必须用客观书证——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考勤记录、通讯记录——来构建你的辩护体系。客观证据不会说谎,不会变卦。

三个提醒,给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指控的人

不要被“标签”吓倒。

“恶势力”“黑社会”听起来很吓人,但它们是法律概念,不是道德标签。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这个标签就贴不到你身上。不要因为害怕而放弃辩护。

不要把“认识”等同于“参加”。

很多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只是因为“认识”核心人员、“一起吃过饭”“用同一辆车”就被认定为“组织成员”。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些“社会关系”与“组织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第一时间请有经验的律师介入。

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极高。不是每个律师都懂涉黑涉恶案件的“四个特征”如何拆解,也不是每个律师都知道如何申请排非、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请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本文案例系根据李荣维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姓名、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作脱敏处理。)

李荣维律师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国内首创“刑事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昭通市委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新闻网创始人。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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