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朋友聚会喝了点酒,跟邻桌拌了几句嘴,推搡了几下,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
“我儿子就是过去看热闹的,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警察一来把他也带走了。”
在昭通,这样的案子并不少见。夜市摊上、KTV门口、乡镇集市里,酒后几句口角,推推搡搡,有人报了警。警察来了,在场的人全被带回派出所。第二天,家属收到通知书,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家属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懵的:不就是打个架吗?怎么成了刑事犯罪?
李荣维律师想告诉这些家属:寻衅滋事罪,是刑法里边界最模糊的罪名之一。它常常把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甚至只是围观看热闹的人,一并兜了进去。划清民事与刑事的界限,就是摘下这顶帽子的关键。
“寻衅滋事”这四个字,很多家属不理解。它到底是什么意思?
李荣维律师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打击的是四种行为:
第一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酒后动手打人,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寻衅滋事入刑。
第二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一群人拦住路人找茬、辱骂、恐吓,造成社会恐慌,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三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酒后砸东西、踹车、摔手机,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入罪。
第四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闹事、阻拦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也在这个罪名的覆盖范围之内。
但李荣维律师要指出一个关键问题:这四种行为,每一种后面都跟着“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门槛。达不到这个门槛的,不是犯罪,只是治安案件,甚至是民事纠纷。
而这个门槛在哪里,往往就是辩护的核心。
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往前追溯,不过就是两个人发生口角,动了手,各有擦伤。按照正常逻辑,这就是一个治安案件,甚至可以在派出所调解结案。
为什么会升级成寻衅滋事?
李荣维律师见过太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一句话被定了性——“随意殴打他人”。
他反问:什么叫“随意”?两个人在酒桌上因为旧怨发生争执,一方先动了手,这是“随意”吗?有原因、有起因、有特定对象的冲突,和“随意殴打”有本质区别。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有特定纠纷对象和起因的冲突,更接近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要轻伤以上才入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则不同——门槛更低,一旦定上,轻微伤也能入罪。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本来该按治安案件处理的冲突,最终却以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因为办案机关选择了“寻衅滋事”这个门槛更低的罪名。
李荣维律师的策略是:用客观证据还原冲突的起因和经过,证明这不是“随意”殴打,而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有特定起因的纠纷。只要拿掉“随意”这两个字,寻衅滋事罪的根基就松动了。
他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烧烤摊和朋友喝酒,邻桌有人主动挑衅,言语侮辱他在先。当事人忍了。对方变本加厉,把啤酒泼到他身上。当事人起身推了对方一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对方脸上擦伤。
办案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理由很简单:公共场所,酒后伤人,扰乱秩序。
但李荣维律师调取了烧烤摊的监控录像。监控清楚显示,冲突的起因是对方先挑衅、先泼酒。当事人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在特定刺激下的反应性行为,不是无缘无故的“随意殴打”。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子撤了。
监控录像就是当事人的救命稻草。那就一定把它攥在手里。
和寻衅滋事常常相伴出现的另一个罪名,是聚众斗殴罪。
在这个罪名里,有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是来打架的,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只是碰巧在现场,被抓了个正着。
李荣维律师见过太多这样的当事人:朋友打电话说“出来玩”,到了地方发现一群人在打架。他想走,还没走成,警察就来了。
办案机关的逻辑是:你到了现场,就是共犯。
他要打破的,就是这个逻辑。
聚众斗殴,主观上要求“积极参与”的故意。什么叫积极参与?就是明知要打架,还主动加入进去。
怎么证明“我不是积极参与”?
第一,看你什么时候到的。 冲突爆发后你才到,和冲突爆发前就在场、一起谋划,性质完全不同。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时间戳,都是铁证。
第二,看你干了什么。 到了现场之后,你是站得远远的,还是冲上去参与了?你是拉架,还是帮忙打架?你有没有拿工具?
第三,看你和冲突双方的关系。 你认识谁?你跟谁是朋友?你到场是受谁邀约、为谁而来?
李荣维律师代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朋友叫去夜市“撑个场面”。他到场后,发现现场已经打起来了。他站在人群外围,没有动手。几分钟后警察赶到,他和所有人一起被带走。
办案机关认为,他到场就是助威,是聚众斗殴的共犯。
李荣维律师调取了现场监控,一帧一帧还原了当事人的行动轨迹:他从到场到被抓,始终站在外围十米之外,双手插兜,没有任何参与斗殴的动作。监控还拍到他在人群中拉住一个熟人的手臂往回拽——很明显是在拉架,不是在打架。
最终,当事人的参与情节被认定不成立,案子撤了。
他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话:“我只是来看热闹的。”
李荣维律师要做的,就是让这句话,变成法庭能采信的事实。
李荣维律师建议,如果家人涉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案,家属立即做三件事:
第一,第一时间找监控。 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是寻衅滋事案最客观的证据。公共场所、商铺门口、交通卡口、手机拍摄——监控保存期限有限,尽快调取。
第二,梳理当事人在事件中的真实角色。 他是冲突发起者,还是被拉扯进去的?他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在场?他有没有动手?
第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如果确实造成了他人的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并取得谅解,就是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一步。金额合理即可,态度真诚最重要。
李荣维律师想对这些当事人和家属说:
刑法里有四百多个罪名,寻衅滋事大概是被滥用最多的之一。它像一个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酒后冲突、邻里纠纷、朋友聚会惹出的麻烦,都可能被装进这个口袋。
但这个口袋不是没有边界的。民事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就是治安案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该用刑法来解决。
摘下“寻衅滋事”这顶帽子,需要一个人来帮你划清那条边界,然后守住它。
李荣维 | 昭通刑事辩护律师
专注刑事案件十余年,深耕“证据、定性、程序”三维辩护方法论。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及扰乱社会秩序类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功案例。他相信,每一次冲突都有起因,每一个被卷进去的人都值得最准确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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