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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年牢狱到重获自由——那些改变命运的细节,往往藏在所有人都忽略的地方


很多人都问过李荣维律师同一个问题:你办了这么多年的刑事案件,印象最深的案子是哪一个?

他总是想很久。

不是因为没有,恰恰相反,是因为太多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上千起案件,每一桩每一件背后都是一个具体的人、一个具体的家庭、一段被彻底改变的人生。要从里面挑出一个“最”字,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

不过,如果一定要讲几个让人印象深刻的案子,他会提到以下这几个。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曾被认为“铁板钉钉”,当事人家属几乎放弃了希望,但最终,案子被某个所有人都忽略的细节逆转了。

第一个案子:四个小时的空白

这个案子在昭通本地刑辩圈子里被不少人谈起过。

当事人涉嫌诈骗,数额不小,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起刑点在十年以上。按照家属当时的说法,他们咨询过的几位律师给出的判断差不多:证据比较充分,主要应在量刑上争取。

李荣维律师接手后,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会见当事人,而是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整整三天,把几十册案卷材料从头到尾翻了三遍。

翻案卷这件事,说起来没什么高深的。就是把每一份笔录、每一份书证、每一份鉴定报告都摊开,对照着看。时间对照时间,人名对照人名,陈述对照陈述。这个工作极其枯燥,大多数人在做了两个小时后就开始走神。但李荣维律师从业第三年起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刑事案件到了他手上,必须至少通读三遍案卷。第一遍看全貌,第二遍找疑点,第三遍验证判断。

在这个诈骗案里,问题出在第三遍。

他发现,某次关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时长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对不上。录像少了一段时间。具体来说,少了整整四个小时。

讯问笔录上写着“讯问时间:X年X月X日14时00分至18时00分”,但调取出来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播放完只有三个多小时的内容。讯问录像的片头时间和片尾时间之间存在一段空白。四个小时不知所踪。

这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的严重程序瑕疵。四个小时的时间差意味着什么?讯问是否依法进行?在这四个小时里,当事人经历了什么?有没有疲劳审讯?有没有变相强制?

李荣维律师立刻着手撰写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详细列明了录像时长与笔录记载时长不符的事实,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该次讯问的全部笔录予以排除。

申请递交之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经过与讯问录像的原始载体进行比对核实,李荣维律师指出的时长问题属实。最终,该份存疑的讯问笔录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关键证据一撤,指控体系出现断裂。案件的走向开始发生转变,当事人最终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一个让所有人都忽略的细节,改变了一个人的人生轨迹。

第二个案子:一字之差,罪与非罪

另一个让李荣维律师常常提及的,是一起涉嫌贪污的案件。

当事人是一家单位的中层干部,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贪污公款,涉案金额不小。按当时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一旦定罪,他面临的下场很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属辗转找到李荣维律师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材料看起来对当事人相当不利——单位账目上确实存在资金异常,当事人也确实经手了相关款项。从表面看,这个案子似乎没有太多辩护空间。

但李荣维律师注意到一个细节。

案卷里有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用以认定涉案资金性质和金额的核心证据。这份报告的落款日期,引起了李荣维律师的警觉。

他把这份鉴定报告的落款日期和案卷中另一份文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内部的坏账核销申请——的落款日期放在一起比较。这一比,一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鉴定报告的落款日期,晚于单位内部的核销申请日期。

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在正式的司法会计鉴定启动之前,涉案的相关款项,已经被单位自己当作坏账处理掉了。单位先自行做了账务核销,然后才有人报案,侦查机关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款项在案发前已经被单位自行核销、不再被单位视为应收账款或自有资金,那么这笔钱的性质认定就需要重新审视。刑法的贪污罪要求行为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一笔已经被单位自己核销掉的钱,是否还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款”?

李荣维律师抓住了这个切入点。

他没有在“当事人有没有拿钱”这个问题上过多纠缠——事实层面基本清楚。他把全部辩护重心放在了一个更有力的点上:这笔钱的性质,决定了罪名的性质。

他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证: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款项在案发前已被单位作为坏账核销,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款。因此,本案不宜定性为贪污罪。即便当事人存在侵占单位资金的行为,也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两个罪名的区别极大。贪污罪当时的追诉标准更低、法定刑更重,而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量刑相对较轻。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案件在定性上存在疑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收到法律意见书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补充侦查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全案定罪定性问题作出审慎判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被释放的那天,他妻子带着孩子在看守所门口等他。他抱着孩子,站了很久,然后对李荣维律师鞠了一躬。

第三个案子:从共犯到无罪

接下来的这个案子,涉及的是一个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年轻人。

他被牵进了一起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将其列为共犯。案卷材料里,有同案犯的指认,有一些外围证据,侦查机关的逻辑似乎顺理成章。

但李荣维律师在反复查阅案卷后发现,这个年轻人的“参与”极为边缘。他本人并不知道其他人在实施犯罪,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分得赃款,主观上与客观上都没有显示出积极参与共同犯罪的特征。在刑法理论上,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成立的问题。

李荣维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逐一分析了在案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同案犯供述中对这名年轻人参与程度的描述含混不清、前后矛盾;相关的资金流水只能证明他与其他同案犯之间存在正常的日常经济往来,无法证明是对犯罪所得的分配;相关通讯记录也无法证实他知晓或参与了犯罪行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明该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年轻人走出看守所之后,找到了一份工作,慢慢过回了正常人的生活。他后来结婚生子,每年的春节都会给李荣维律师发一条拜年短信。短信的内容很简单,就是“李律师,新年快乐,谢谢您”。一句话,说了很多年。

这些案子背后的共同逻辑

李荣维律师常跟年轻的同行们说,他办案子没有什么秘诀。如果说有,就是这一条:永远不要带着结论去看案卷。

这话听起来平淡,做起来极难。

人的思维有一种天然的倾向:看到一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大脑会迅速形成初步判断,然后下意识地寻找支持这个判断的证据,忽略那些不支持甚至否定这个判断的细节。心理学上把这个叫作“确认偏误”。

确认偏误是所有法律工作者——不管是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需要与之终身对抗的思维陷阱。

李荣维律师对抗这个陷阱的方法,就是他那套被反复提及的“三维”体系中的第一维:证据解构。在证据审查阶段,强制自己不去想“这个案子应该怎么辩”,而是先问最基本的问题——这份证据合法吗?真实吗?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足够吗?几份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合理怀疑有没有被排除?

上述三个案子,逆转的关键点全部来自证据细节。讯问录像少了四个小时。鉴定报告日期晚于核销申请。同案犯供述对共犯参与程度的描述前后矛盾。这些细节,都明明白白地写在案卷里,每一个办过这些案子的人都看到了这几页纸。但看到和看见,是两回事。

“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这套体系,某种意义上就是把“看见”这项能力,从一种不可言说的天赋,变成一套可以固化的流程。它保证了律师不会因为疲劳、疏忽或者先入为主的判断,而错过那些可能挽救一个人的关键信息。

办案之外的事

李荣维律师在很多场合跟当事人家属说过,刑事律师这个职业,跟医生有点像。

病人把命交给你,当事人把自由交给你。两种托付的分量,是相当的。

但跟医生又有不一样的地方。医生面对的是疾病,是一个可以被客观观察和诊断的对象。律师面对的是人——不但要面对当事人,还要面对当事人家属,面对办案人员。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让李荣维律师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很多被卷入刑事案件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最煎熬的不是案子本身,而是那种“什么都不知道”的状态。

人被关在看守所里,不知道外面怎么样了,不知道案子走到了哪一步,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去。家属等在外面,不知道人在里面怎么样了,不知道律师在做什么,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这种未知带来的恐惧,有时候比判决本身更折磨人。

所以李荣维律师尽量做到两点:第一,每一个办案节点都跟家属说清楚,案子现在到了哪个阶段,下一步会面临什么,可能会出现哪几种结果。第二,对每一个当事人,不管案情多严重,该会见的时候按程序去会见,把外面的情况告诉他,把接下来要做的事告诉他。

这不是什么高深的法律技能,这只是一个人在另一个人最困难的时候,给予的应有的尊重和陪伴。

绝境之所以是绝境,是因为你不知道出路在哪里

这些年来,李荣维律师经手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是家属在几乎绝望的情况下找过来的。

有的家属说,他们之前已经问过别的律师,被告知“没什么空间”;有的家属在找李荣维律师之前已经犹豫了几个月,因为不知道还有没有翻盘的可能。

办完这些案子以后,李荣维律师总结出一个体会:所谓的绝境,往往只是信息不对称。家属不懂法,不知道案卷里哪些地方可能有突破;当事人不清楚程序,不知道自己在哪个阶段有哪些权利;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因为工作量大、时间有限,也可能忽略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专业律师介入的价值,就是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中,建立起专业的判断和沟通的通道。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像上述案例那样取得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大幅减刑的结果。这是一个必须诚实说出来的事实。刑事辩护有其规律,律师的工作是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结果,但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然会有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的结果。

但即便是在那些确实没有辩护突破口的案件中,李荣维律师也一贯坚持的原则是: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程序保障,让家属清楚案件进展,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这是律师对当事人和家属的基本责任。

如果你也在经历困境

讲完了这些案子,需要回到一个现实层面:这篇文章是写给谁看的。

如果你正在为一起刑事案件而焦虑,如果你的家人正关在看守所里而你却束手无策,如果你不确定接下来该怎么走——那么这篇文章就是写给你的。

李荣维律师在昭通常驻近二十年,只做刑事案件。他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公开写在了文章末尾。这可能是你在最无助的时候,可以拨出的一个电话。哪怕暂时没有委托的打算,哪怕只是想听听专业的意见,他也愿意在电话里跟你聊一聊。

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判决,短则数月,长则经年。在这段时间里,你需要有一个专业信得过的人可以商量。这个人最好对昭通当地的司法环境足够了解,最好对刑事案件有足够的实战经验,最好能把你没听明白的事情用听得懂的方式讲清楚。

李荣维律师经历过上数百个案子,见过各种各样的困境。他最常说的一句话是:“让我先看看材料,先别急着下结论。”这句话,可能就会成为一个转折的开始。


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200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07年起从事法律服务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近二十年,系“刑事案件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首创者。

拥有法律与新闻双重专业背景,曾长期担任《昭通日报》法治版编辑、记者,并参与创办昭通新闻网。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昭通市委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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