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只是忘了把一包“硝卤精”收进柜子,
下一秒,竟被推上刑事被告席——
不是投毒,不是故意,甚至没亲手递出那袋毒糖。
可法院判决书上写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条人命没了,他倾家荡产赔偿16.6万,换来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很多人问:这不就是个意外吗?
李律师告诉你:在刑法眼里,“疏忽大意”不是借口,而是犯罪!
但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追问:责任边界在哪?刑罚是否过重?有没有救赎之路?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农贸市场一名普通食品摊主,经营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多年。2013年初,为调制风味卤水,其购入少量亚硝酸盐(俗称“硝卤精”),并曾多次用于自制加工。
事发当日,王某在店内准备调配卤水时,因顾客突然到访,临时将亚硝酸盐小包遗留在操作台旁的销售区域,未及时收回或警示。店内另一销售人员李某(化名)误将其当作食用添加剂,混入白糖售卖箱中,并售出数份。
当天下午,张某忠购得该批白糖回家使用,其母亲唐某兰饮用后出现严重中毒症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买家蔡某珍食用后亦发生中毒,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16.6万元、伤者4.4万元,并取得全部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检察机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自己并无伤害他人之意,仅因一时疏忽酿成悲剧,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自首、赔偿、悔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绝非简单的“倒霉摊主惹祸上身”,而是一起典型的因安全管理失范引发的刑事追责案件。
关键在于三点:
王某对亚硝酸盐的危害性应当明知;
其将剧毒物质置于食品流通区的行为,制造了现实危险;
危害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非单一特定个体。
因此,其行为虽无主观恶意,却因“应预见而未预见”,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这不意味着没有辩护空间。真正的辩护焦点,在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轻重的争取、以及能否适用缓刑。
⚖️ 法条
本案定罪量刑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意外事件免责条款——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自首从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特别说明:本案之所以未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性,正是因为其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而非特定个人生命权,且无“主动投放”行为。
🛠️ 实操
面对此类因日常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的核心不是否认结果,而是精准切割责任层级、还原行为本质、争取最大司法宽容。
具体可采取三大策略:
证据合法性维度:审查“应当预见”的认定基础。
是否有培训记录、行业规范证明其知晓亚硝酸盐管理要求?
若属首次接触此类化学品,能否主张认知能力有限?
调取市场管理方是否有统一仓储、隔离存放制度?若无,则责任不应由个体商户独自承担。
罪名精确性维度:坚决排除“投放”与“故意”嫌疑。
强调被告人未直接参与混售过程,系员工误操作所致;
提供店内管理制度、岗位分工证据,证明其无主动实施危险行为;
对比“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差异,主张应从严把握“公共安全”入罪门槛。
程序正当性维度:全力争取轻刑与缓刑适用。
突出自首情节:必须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完整陈述;
展示赔偿诚意:不仅要退赔,更要取得书面谅解;
提交社区评估意见、家庭困难证明、一贯表现材料,构建“初犯、偶犯、悔罪深刻”的人格画像。
正是基于上述系统化辩护,本案最终实现实刑变缓刑,避免当事人入狱服刑,保住了家庭与生计。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餐饮从业者、食品经营者:
别把“小习惯”当“小问题”:一把刀、一包药、一瓶清洁剂,一旦管理失当,就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导火索。
高危物品必须“物理隔离+标签警示”:亚硝酸盐、工业酒精、强酸强碱等,必须专柜上锁、专人保管,严禁出现在食品操作区。
出事之后,沉默和逃避最致命:第一时间投案、赔偿、道歉、整改,才是争取司法宽宥的唯一出路。等到警察找上门,一切都晚了。
你以为的“无心之失”,可能是刑法眼中的“重大过失”。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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