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被纪委从单位带走,72小时不让睡觉,没进看守所,也没见律师;
三天后,一纸《立案决定书》才姗姗来迟。
这期间写的《思想认识》、做的“有罪供述”,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机关说能,我们作为辩护人坚决反对: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公正!
这不是为贪腐开脱,而是捍卫每一个公民面对调查时应有的法律权利。
李律师提醒:侦查阶段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可能决定你是否入狱十年。
💼 案例
王某(化名),原系云南省某市国有企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2013年7月25日晚,王某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从单位带至指定办案地点接受调查。
自当晚起,王某在该场所连续滞留约72小时。据其陈述,此间未获充分饮食与休息,每日睡眠不足4小时,办案人员采取“车轮战”方式轮番询问,且未制作正式讯问笔录,亦未同步录音录像。王某亲笔书写了三份《思想认识》,内容涉及对自身问题的反思。
直至7月28日上午,检察机关正式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某立案,并于当日晚间制作第一份讯问笔录。王某在笔录中承认于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负责物流配送中心基建、装修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两家公司负责人李某、张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此后,王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在9月22日前共接受9次讯问,其间6次作有罪供述,3次翻供。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看守所内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播放了其中一次画面,显示王某神情自然、回答流畅。
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7月25日至28日的初查行为实为“变相拘禁”,期间获取的言词材料应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后续供述系前期非法取证的“重复供述”,亦应一并排除;
关键证人证言反复,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请求宣告无罪。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上诉。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不是简单的“收没收钱”的事实之争,而是一场关于程序底线的较量。
核心在于:
初查阶段的“超长约谈”是否合法?
未立案前取得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
看守所内的后续供述,是否洗白了之前的违法取证?
我们的立场是:
前三天的“思想教育”,本质是规避法律监管的非法羁押;
在此期间形成的任何认罪材料,必须坚决排除!
即便后期供述看似合规,也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切断了前期违法取证的影响。
这是辩护人的责任,也是法治的底线。
⚖️ 法条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此为“初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应保证其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2条:通过疲劳审讯、精神压迫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3条: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特别说明:立案前的“初查”允许调查,但绝不能演变为“秘密羁押”。一旦突破24小时且剥夺基本生存权利,即构成程序违法。
🛠️ 实操
面对此类“先抓后立、边查边供”的职务犯罪案件,李律师提醒:有效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狙击证据链条的脆弱环节。
具体可采取三大战术:
证据合法性维度:死磕“黄金72小时”。
要求调取全部进出记录、监控视频、医疗记录,证明是否存在疲劳审讯;
对比《调查通知书》出具时间与实际控制时间,揭露“变相拘禁”事实;
针对无录音录像的空白期,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控方无法证明取证合法,即应推定为非法。
罪名精确性维度:区分“初查材料”与“诉讼证据”。
明确告知法庭:初查阶段取得的《思想认识》等材料,不等于法定“供述笔录”;
强调其形成于非法定讯问程序,不具备证据资格;
即便内容属实,也因来源违法而丧失可采性。
程序正当性维度:质疑“重复供述”的独立性。
提出“毒树之果”理论:前期非法取证严重损害当事人意志自由,后续供述难以真正“清洁”;
审查权利告知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明确告知可拒绝回答、可请律师?
对比首次有罪供述与立案前心理压力状态,判断是否存在持续性胁迫影响。
正是基于上述系统抗辩,虽未能改变最终定罪,但为类似案件确立了重要的排非审查标准。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及企业管理者:
不要轻信“配合调查”承诺:一旦被带走谈话超过24小时且无法联系外界,立即默念你的权利——要求休息、要求记录、要求律师。
亲笔书写的《悔过书》《思想汇报》也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在未明确法律后果前,谨慎落笔。
翻供不是“认罪态度不好”,而是依法行使辩护权。只要能合理解释前后矛盾,就不应被视为加重情节。
你今天的沉默,可能是明天唯一的自救通道。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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