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了钱,但根本没去找人办事,怎么还构成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当事人的共同困惑。在反腐实践中,司法机关早已明确:只要承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无论是否实际“打招呼”、是否成功“摆平”。今天,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一起真实改编案例,为你揭开“未转达请托事项”型受贿的法律真相。
💼 【裁判案例】
被告人黄某甲(化名)曾先后担任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司法局副局长及副调研员。
事实一:宁某、苏某案
2016年,黄某甲任司法局副调研员期间,得知宁某因涉嫌行贿被查。他通过中间人黄某乙(化名)向宁某兄弟承诺:“我能帮你免于刑事追究。”宁某信以为真,陆续支付1124万元“活动经费”(其中369万元由黄某甲实收)。然而,黄某甲从未向办案机关任何人转达请托,也未实施任何斡旋行为,所收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及投资。
同期,苏某妻子因行贿被查,苏某亦通过黄某乙找到黄某甲。黄某甲要求指定律师并索要600万元“打点费”。苏某支付450万元后,黄某甲仅将160万元用于所谓“疏通”,其余被中间人截留或自用。
事实二:陈某案
2014年,黄某甲已调任司法局副局长。他利用此前任反贪局局长时掌握的某医院院长陈某(化名)涉嫌受贿的线索,亲自上门威胁:“你这事很严重,但我能帮你压下去,需300万‘活动费’。”陈某迫于压力,先支付50万元。后陈某案发,余款未付。
被告人辩解:
黄某甲辩称:“我没找任何人办事,钱也没送出去,属于民事委托或最多算诈骗,不构成受贿。”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黄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已侵害职务廉洁性。是否实际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对陈某的行为,系利用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索贿,应从重处罚。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主体身份
行为方式
利益性质
财物收受
李律师强调:司法解释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作出承诺即满足要件。本案中,黄某甲的承诺基于其真实身份和过往职权,并非虚构,故不构成诈骗;其未转达请托,仅影响量刑,不阻却犯罪成立。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较大,但并非不可能。重点围绕以下情形争取:
特别提示:若能证明部分款项用于“实际打点”(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降低主观恶性评价,增加取保可能性。李律师建议:家属切勿盲目退赃,应先由律师评估资金性质。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需满足:
李律师提醒:本案中,黄某甲多次主动索要、金额超千万元,且有书面举报材料、银行流水、多人证言印证,证据链完整,不起诉空间极小。但若当事人能证明对方系自愿赠与、无具体请托事项,则可能阻断犯罪构成。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维体系”切入:
证据合法性维度
罪名精确性维度
程序正当性维度
关键突破口:若能证明黄某甲主观上明知无法通过任何人影响案件(如办案人员与其无任何联系),且客观上从未尝试联系,则可能认定其承诺系虚假,构成诈骗而非受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提醒: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超300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通常不符合缓刑或监外执行的“短期刑”前提。但若患有重大疾病,仍可依法申请。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6条【索贿从重】: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承诺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切割金额
质疑因果
攻击证人
强调未遂
关键动作:立即调取黄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银行流水,核查其是否曾联系办案人员;同时收集其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公职人员及亲友: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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