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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1124万却没找人“打招呼”,是诈骗还是受贿?李荣维律师揭秘:承诺斡旋未行动,为何仍构成职务犯罪?


“我收了钱,但根本没去找人办事,怎么还构成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当事人的共同困惑。在反腐实践中,司法机关早已明确:只要承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无论是否实际“打招呼”、是否成功“摆平”。今天,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一起真实改编案例,为你揭开“未转达请托事项”型受贿的法律真相。

💼 【裁判案例】
被告人黄某甲(化名)曾先后担任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司法局副局长及副调研员。

事实一:宁某、苏某案
2016年,黄某甲任司法局副调研员期间,得知宁某因涉嫌行贿被查。他通过中间人黄某乙(化名)向宁某兄弟承诺:“我能帮你免于刑事追究。”宁某信以为真,陆续支付1124万元“活动经费”(其中369万元由黄某甲实收)。然而,黄某甲从未向办案机关任何人转达请托,也未实施任何斡旋行为,所收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及投资。

同期,苏某妻子因行贿被查,苏某亦通过黄某乙找到黄某甲。黄某甲要求指定律师并索要600万元“打点费”。苏某支付450万元后,黄某甲仅将160万元用于所谓“疏通”,其余被中间人截留或自用。

事实二:陈某案
2014年,黄某甲已调任司法局副局长。他利用此前任反贪局局长时掌握的某医院院长陈某(化名)涉嫌受贿的线索,亲自上门威胁:“你这事很严重,但我能帮你压下去,需300万‘活动费’。”陈某迫于压力,先支付50万元。后陈某案发,余款未付。

被告人辩解
黄某甲辩称:“我没找任何人办事,钱也没送出去,属于民事委托或最多算诈骗,不构成受贿。”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黄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已侵害职务廉洁性。是否实际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对陈某的行为,系利用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索贿,应从重处罚。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身份

    :黄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求;
  2. 行为方式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曾任反贪局长,与办案人员熟识);
  3. 利益性质

    :所谋取的是“免于刑事追究”,明显属于不正当利益
  4. 财物收受

    :实际收取巨额资金,且用于个人挥霍。

李律师强调:司法解释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作出承诺即满足要件。本案中,黄某甲的承诺基于其真实身份和过往职权,并非虚构,故不构成诈骗;其未转达请托,仅影响量刑,不阻却犯罪成立。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较大,但并非不可能。重点围绕以下情形争取:

特别提示:若能证明部分款项用于“实际打点”(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降低主观恶性评价,增加取保可能性。李律师建议:家属切勿盲目退赃,应先由律师评估资金性质。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需满足:

李律师提醒:本案中,黄某甲多次主动索要、金额超千万元,且有书面举报材料、银行流水、多人证言印证,证据链完整,不起诉空间极小。但若当事人能证明对方系自愿赠与、无具体请托事项,则可能阻断犯罪构成。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维体系”切入:

  1. 证据合法性维度

    :审查讯问是否存在诱供、疲劳审讯;中间人证言是否可信;
  2. 罪名精确性维度

    :论证行为更符合诈骗罪(如黄某甲明知无法办成仍虚构能力)或敲诈勒索罪(如以举报相威胁强行索财);
  3. 程序正当性维度

    :核查立案管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关键突破口:若能证明黄某甲主观上明知无法通过任何人影响案件(如办案人员与其无任何联系),且客观上从未尝试联系,则可能认定其承诺系虚假,构成诈骗而非受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提醒: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超300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通常不符合缓刑或监外执行的“短期刑”前提。但若患有重大疾病,仍可依法申请。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1. 切割金额

    :区分“真实打点支出”与“个人占有”,对后者承认,对前者主张非受贿;
  2. 质疑因果

    :证明请托人给钱系基于恐惧(敲诈)或误解(诈骗),而非权钱交易;
  3. 攻击证人

    :中间人黄某乙既是共犯又是证人,其证言真实性存疑,可申请排除;
  4. 强调未遂

    :对陈某未支付的250万元,主张犯罪未遂,争取从轻。

关键动作:立即调取黄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银行流水,核查其是否曾联系办案人员;同时收集其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公职人员及亲友: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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