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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生意”?国企老总帮私企“走账”,收了5%手续费,为何被定罪?李荣维律师揭秘“合作”背后的刑事雷区

“我们签了合同,是正常商业合作,怎么就成了挪用公款?”——这是许多国企负责人的灵魂拷问。在反腐高压下,司法机关早已穿透“合同”“合作”等外衣,直击行为本质。今天,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一起真实改编案例,为你揭示:当“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所谓的“单位合作”实为“个人挪用”

💼 【裁判案例】
某省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张某(化名),与商人史某某(化名)系同乡。2014年,史某某向张某诉苦:“我接了个大单,但缺钱垫资。”张某遂指令下属T公司(国有)总经理宋某某(化名),以“三方合作”名义为史某某提供资金支持。

具体操作如下:

  1. 史某某以T公司“业务员”身份,与J公司签订家具制作安装合同;
  2. T公司再与史某某及其父控制的S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95%的业务转包;
  3. T公司以“预付款”名义,向S公司垫资,单笔最高800万,期限3个月;
  4. J公司回款后,T公司扣除5%“差价”再支付给S公司。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T公司累计39次向S公司垫资1266.9万余元。案发前,款项已全部归还。

被告人辩解
张某辩称:“这是正常的贸易合作,T公司拓展了业务,还赚了100多万收益,完全是为单位利益。”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行为性质是“合作”还是“出借”?
李律师指出,判断标准在于实质重于形式

第二,公款是给“单位”还是“个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即“供自然人使用”。

李律师强调:一人公司虽具法人资格,但若财产与股东混同,则丧失独立人格。本案中,S公司由史某某父子实际控制,财务不分,法院据此认定公款实为供史某某个人使用。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挪用公款罪取保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67条,重点考量:

特别提示:本案虽已全额还款,但因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取保难度较大。李律师建议:应重点论证“为单位利益”及“无非法占有目的”,以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价。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需满足:

李律师提醒:若能证明T公司确有真实业务需求、S公司财务独立、收益显著高于成本,则可能阻断犯罪构成。但本案中,证据链完整,不起诉空间有限。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维体系”突破:

  1. 证据合法性维度

    :审查S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证明人格混同;
  2. 罪名精确性维度

    :论证行为属于违规经营而非刑事犯罪,或仅为违纪;
  3. 程序正当性维度

    :核查立案、取证程序是否合规。

关键突破口:若能证明张某决策时确信S公司为独立法人,且T公司真实参与了供应链管理(如质检、物流),则可主张其主观上无挪用故意。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提醒:挪用公款1266万元属“数额巨大”(500万以上即构成),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通常不符合缓刑或监外执行的“短期刑”前提,除非存在法定特殊情形。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1. 切割行为性质

    :收集T公司内部会议纪要、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合作系为单位战略;
  2. 质疑人格混同

    :申请重新审计S公司财务,寻找财产独立的证据;
  3. 核算真实收益

    :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T公司品牌、信用、资金占用的真实价值,证明5%远低于市场水平;
  4. 强调无主观恶意

    :调取张某与史某某的全部沟通记录,证明其不知晓S公司人格混同。

关键动作:立即固定T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曾对S公司进行过形式上的“管理”或“监督”,以对抗“完全未参与”的指控。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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