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不是我收的,是老板直接给中间人的,我连转账记录都没见过,怎么算我受贿?”——这是许多落马官员的典型辩解。然而,司法实践早已穿透“代付”“垫资”“人情往来”等外衣,直击权钱交易本质。今天,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你揭示:只要对“买官费”有“概括故意”,哪怕不知具体数额,也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李某(化名)曾任某省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2015年起,私营企业主秦某某(化名)为获取银行贷款、授信评级等便利,长期与李某密切交往,为其提供红酒、安排宴请、配备司机、租赁房屋。
2020年3月,李某得知自己有望调任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但迟迟无进展,遂要求秦某某“找关系”推动。秦某某联系中间人胡某(化名),承诺支付1000万元现金+20%股权,请其向原银保监会及地方领导“打招呼”。
李某知情后表示同意,并提供个人简历。2020年4月,秦某某将1000万元转入胡某账户。李某事后得知金额,虽称“早知道花这么多就不办了”,但未制止、未退还款项,反而继续催促秦某某跟进。
同年5月,因调任被举报叫停,李某又要求秦某某承担胡某赴京“打点”费用。秦某某再转180万元用于“购买字画送礼”。李某听闻后提醒“小心转账留痕”,并多次催促胡某“办事”。
案发后查明:胡某根本不认识相关领导,所谓“打招呼”纯属虚构。李某为掩盖事实,还指使秦某某、胡某串供、伪造古董买卖协议。
被告人辩解:
李某辩称:“1000万元是秦某某自作主张,我事前不知情,事后也表示反对,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受贿罪,数额1180万元,理由如下: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关键在于“概括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律师指出:
“收受”不要求本人直接经手
“财物”包括金钱、股权、服务、债务免除等一切财产性利益
“概括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将为其支付费用以实现请托事项,虽不知具体数额,但对“需花钱”有心理预期并持放任或追求态度
本案中,李某多次要求“找关系”“打点”,明知金融系统高管职位“价值不菲”,且长期接受秦某某巨额利益输送,对1000万级费用具备合理预见,完全符合“概括故意”要件。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因:
唯一突破口:若能证明李某在得知1000万元后立即拒绝、要求退款或主动报告组织,可争取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价。但本案中,李某选择继续“加码”,取保希望渺茫。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需满足:
李律师提醒:在长期围猎型贿赂关系中,司法机关倾向于整体评价。即便单笔金额存疑,只要存在“权钱对价”链条,仍可能累计认定。本案证据链完整,不起诉空间极小。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维体系”突破:
证据合法性维度
罪名精确性维度
程序正当性维度
关键突破口:
但李律师坦言:在现有证据下,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更现实的策略是争取“部分金额不认定”或“从轻量刑”。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强调:受贿118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通常不符合监外执行的“短期刑”前提,除非存在法定特殊情形。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处罚规定,适用于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切割金额
弱化故意
质疑损失
政策援引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调取胡某银行流水,核查1000万元去向,若被其挥霍或转移,可主张“未用于行贿目的”,削弱权钱对价关联。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公职人员:
切勿让他人代为支付任何“活动费”“咨询费”“打点费”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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